法操觀點》特偵組好廢?那就乾脆廢一廢?

2016-08-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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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是要求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該主動開啟偵查,並沒有限制哪一個審級的檢察官,才能辦哪一種層級的案件。如近日兆豐金涉海外洗錢一案,高檢署為了釐清相關案情,隨即召開了協調會來研討如何分工辦案,並決定由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充分展現檢察一體積極主動的辦案能力。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設一個特偵組,認為「沒有特偵組就不能打老虎」,豈不是擺明了在質疑地檢署檢察官們的辦案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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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的特偵組?還是總統的錦衣衛?

當初,為了這個特殊組織,能獲得民意基礎,提高民主正當性,並充分發揮功能,立法院在民國95年1月修訂法院組織法時,特地將檢察總長的任命方式,從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這等於是讓檢察總長能夠獲得「間接的民意基礎」,但同時也表示檢察總長應該要向全體國民負責。因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之1條第5項的規定,立法院得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報告。

但是,如果案件偵查後,立法院決議通過,要求檢察總長向立法院報告,檢察總長卻不來呢?立法院能有什麼制衡的手段嗎?因為,像在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0項,也規定了——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不用到立法院備詢。但,過去也曾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到院備詢他卻硬是不來,立法委員也完全無可奈何。

再者,當初為了要減少檢察總長的政治色彩,避免特偵組辦案時遭受政治力干預,才改變原本檢察總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的情形。但在馬王政爭時,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還是直接向總統馬英九報告了偵查中的案子,不禁讓人想問:檢察總長的「老闆」到底是「總統」還是「全民」?由這樣的檢察總長所帶領的特偵組,到底是全民的特偵組,還是用特偵組美名來包裝的總統專屬錦衣衛?

如不能杜絕政治介入,打的老虎能受公評嗎?

我們不否認特偵組在多年偵辦重大案件上,確實有可能可以達到一般檢察署無法做到的成效。但,這些年來,特偵組在辦案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政治色彩的介入。在歷經如此多的爭議後,是否仍堅持需要這樣的一個常設組織?如果回復成原本臨時性編組的性質,是不是也能夠達成偵辦此類特殊案件的目的,還可減少爭議,達到節省司法資源的可能?

至於特偵組常受人批評的一大爭議——濫權偵查,恐怕不只是特偵組特有的問題,而是涉及整個檢察體系。因為,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可以主導偵查,可說是權力獨大。因此,除了特偵組之外,如何在司法改革上,改善檢察官專權擅斷的辦案手法,更是檢察體系的當務之急。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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