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狼師性侵女學生近20年 人權團體:延長追訴期,非對症下藥

2019-07-0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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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為,為避免性侵案被害人長期受害,應加強身體自主教育,健全求助管道。此為性侵害示意圖。(資料照,曾定嘉攝)

學者認為,為避免性侵案被害人長期受害,應加強身體自主教育,健全求助管道。此為性侵害示意圖。(資料照,曾定嘉攝)

曾獲資深優良教師獎的台南國小張姓男教師,被踢爆性侵國小女學生近20年,有的已過追訴期。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常務理事、中信金融學院法律系主任劉邦繡認為,訂定追訴權時效的目的是為確保降低證據滅失的可能性,被害人越晚舉發對重建現場的困難度越高,被害人的記憶也越模糊,因此,延長追訴期間對防制防狼師性侵學童恐沒有實質意義,檢討性侵犯追訴期聲浪的修法,他認為沒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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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繡指出,《刑法》第222條的「強制性交罪」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4之1條的「強制猥褻罪」也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猥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訴權都是20年,追訴時效已經很長。

「3年以上刑期 追訴期20年算很長」

劉邦繡指出,從性侵害案件本質上在蒐證方面就比較不容易,何況是多年前的性侵印象,追訴時效並不是問題所在,性侵犯罪態樣很多,《刑法》只能就刑度來規範追訴權,重點是被害人拖的時間愈長,現場重建愈困難,記憶也愈模糊,證據滅失了,法院定罪是要依據證據裁判的。

劉邦繡說,性侵案被害人要能提起勇氣出面揭發並報案,才能讓檢警蒐集足夠明確的證據,將色狼繩之以法,因此,延長追訴期間對防制防狼師性侵學童恐沒有實質意義,檢討性侵犯追訴期聲浪的修法,他認為沒有必要性。

至於犯下兒童少年性侵害的行為人,應終身不得聘任教師。劉邦繡說,這是避免再有被害人受害,他認為是可行且適當,也是政府應該嚴格遵守及執行。

恐懼 暴力 性侵害 性騷擾 黑幕 黑手 內幕(示意圖,取自nmagwood@pixabay/CC0)
性侵害示意圖。(資料照,取自nmagwood@pixabay/CC0)

學者:應加強身體自主教育,健全求助管道

劉邦繡說,為了避免性侵案被害人長期受害,對於兒童青少年身體自主、保護等相關教育及宣導,健全被害人第一時間求助管道,更是各級政府、學校應該努力的工作,而不是修法延長《刑法》追訴時效。

劉邦繡說,難道因為社會關注何種型態的犯罪,就應取消追訴期嗎?「這事不能民粹!」劉也說,想靠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的偵查,綿綿無盡期的追訴狼師性侵害犯罪,終究就是一場空。

隱匿性侵者終身禁任教師?「白色恐怖復辟」

劉邦繡表示,有人認為《刑法》應增訂對兒童性侵者之罪責,以及關於對兒童性侵害之犯罪行為,應增訂追溯期之例外規定,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並訂溯及既往條例,恐怕是不可行。

至於《教師法》應修訂隱匿校園性侵事件者,經調查屬實,應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劉邦繡說,這也是株連過廣,這豈不是像當年威權時代白色恐怖時期,所謂的知匪不報與匪同罪的不當連結的規定復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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