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共政策之延續?或變革?談台北大巨蛋與台灣高速鐵路

2016-07-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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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的是,發行的公司債利率是3.5%,但特別股利率為5%,可累積,更透過利用公司法第234條模糊條文(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在高鐵沒有盈餘狀態下配發股息給特別股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32條)。任何人皆知,高鐵有政府擔保,不可能倒。

高鐵特別股在2012年之前,就到期,但因為高鐵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態,所以未買回,這才符合特別股的股權性質(若是債券,則高鐵違約,要申請破產)。但由於5%的利率遠高於市場行情,從2年前開始,高鐵試圖說服特別股股東(幾乎都是金融機構)轉換為普通股,但金融機構拒絕,執意要履行特別股的債券屬性,而在今年透過高鐵公司的特別改善計畫,支付約400億的特別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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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工程在李登輝時代啟動,陳水扁上任時更是積極支持。馬英九上任後,也沒有檢討高鐵融資計畫的不合理處。我們不能說過去違法或愚蠢,我們可以用另外一個角度去解讀,臺灣未曾經營如此大規模的BOT案,大家都在摸索與學習如何將台灣經營得更好。

最後,期待柯市長放開格局,大家退讓一步,讓台灣人可以享受高鐵設施般的盡速享受到台北大巨蛋。

公司

簡稱

發行日期

股息

股息累積

到期時間

2633A 

高鐵甲特    

20030127

5%

Y

6年得延續

2633B 

高鐵乙特    

20030909

5%

Y

6年得延續

2633C 

高鐵丙一    

20040120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D 

高鐵丙二    

20040227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E 

高鐵丙三    

20040324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F 

高鐵丙四    

20040423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G 

高鐵丙五    

20040818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H 

高鐵丙六    

20040907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I 

高鐵丙七    

20041117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J 

高鐵丙八    

20050428

4.71%

Y

4年得延續

2633K 

高鐵丙九    

20050930

4.71%

Y

4年得延續

 

圖一 高鐵2004年度營業報告書之第156頁1
(圖一) 高鐵2004年度營業報告書之第156頁。

 

相關法令:

《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法》第 233 條「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公司法》第 234 條第1項「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 前分派股息。」第2項「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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