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弔詭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2016-06-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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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立委佔主席台舉牌抗議轉型排除原住民。(陳明仁攝)

原民立委佔主席台舉牌抗議轉型排除原住民。(陳明仁攝)

民進黨版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引發高金素梅等原住民立法委員們高度憤怒、國民黨委抗議退席、也讓鄉民們疑惑了。大家不滿及疑惑的是民進黨「轉型正義」政策的偏差,同時也凸顯出民進黨正侵害弱勢族群人權、民主、自由、平等、生存、財產保護諸權利的問題。

正義包括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義的典型表述,但我們仍然看到社會中還是有對於弱勢者(或稱少數族群)的迫害,這可能會造成結果上的極不平等,更不是有理性的執政黨所應追求國家發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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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是一位平實的國民,也是一位市井小民,今天「講理論法」寫這篇文章是從小老師就教導我們,有疑慮的事情就秉持學習的精神義無反顧的提問、深入探討,何況攸關國家大業的綱本律法不得不謹慎為之。

以下是我們研讀民進黨版本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後,整理種種問題,請民進黨解惑釋疑:

一、轉型正義之合理與正當性

從法律觀點而論,保護弱勢群體的本質,就是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的正義本質的具體實行。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案內文支字未提「轉型正義」四字之意涵。

2. 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特立專法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與監督,恐與現行律法有所競合,亦違背組織精簡原則。

3. 第三條明定適用期間為威權統治時期(民國34年8月15日到80年4月30日),未納入原住民族、老兵、慰安婦及金馬地區等議題,也難怪被高金素梅委員怒斥「選擇性轉型正義」,此外針對國民黨意味濃厚。

4. 第二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五任務之中威權、不當、不義定義怪誕模糊,其中四大任務現有法律修正後即可處理,何須另立此法?

5. 第七條不當取得之財產定義違反「無罪推論原則」,回塑日期(71年),一般微具知識國民都知道依會計法帳冊僅保存10年,檔案法保存15年,現在民進黨版本是得舉證(71年)憑證才可視為正當取得,未能舉證皆為不當取得,政治迫害手段極為兇殘。

6. 第八條人員配制共九員,皆為任務型編制,同一「政黨」人數不得逾三人;然而第十二條卻規定促轉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明顯與前開第八條相互抵觸。

7. 第十二條規定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應納入第八條免職規定之中。

8. 第十一條促轉會二年內未能完成者 ,得申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卻未載明延幾次為限。

9. 第十七條進行調查遭遇抗拒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明顯行政駕司法權之上,莫忘憲兵強搜宅事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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