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依國際法駁「台灣地位未定論」

2016-05-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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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杜魯門的話也可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之法律依據是『開羅宣言』等,而非麥克阿瑟之『一般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受盟國之托暫管台灣,而是美國政府為了履行『開羅宣言』等,協助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了台灣。諸如「軍事佔領說」、「盟國託管說」、「盟國共管說」等等,均不攻自破。『舊金山和約』中有關「託管」的規定也均與台灣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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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英、日後來的立場以及『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均不能否定『開羅宣言』;相反,『舊金山和約』第8條a款承認了『開羅宣言』等的「完全效力」

下面討論一下,美、英、日後來不承認『開羅宣言』,是否就能使『開羅宣言』無效?

前述艾奇遜發言中「若干人」的看法,當時還不是美國的正式政策,但韓戰爆發後,美國就想要否定『開羅宣言』的承諾、改變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的事實了。其手段,就是企圖透過『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來實現「台灣地位未定論」。

作為一項國際條約或協定,《開羅宣言》的無效只有以下兩種可能:

1、《開羅宣言》的所有當事國,美、蘇、英、中、日,一致正式承認《開羅宣言》無效。退一步說,至少是三個初始締約國美、英、中一致承認,必須有中國。

2、由一國或幾國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由國際法院判決《開羅宣言》無效。

由於中國以前沒有,可預見的未來也不可能承認《開羅宣言》無效,所以理論上只能打官司。在國際法院作出裁決之前,如果美、英、日承認《開羅宣言》在當年已經得到實施,那麽它們事後的立場就是悔約,是無法改變既成事實的,但可以認為《開羅宣言》因履行完畢而終止。如果美、英、日不承認這一點,那麽只能是,《開羅宣言》直到今天仍然有效。美、英、日事後的立場就是違約,不但無法將《開羅宣言》歸於無效,反而在理論上可以被追究相應的國際法責任。

再看『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對『開羅宣言』有何影響。

將前述條約解釋的三大學說應用於『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均無法得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在「文本」方面,『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跟『開羅宣言』在文字表述上沒有任何衝突,特別是,「未寫明」歸屬,不等於「不屬於」中國,而可以解釋為「不改變」『開羅宣言』的規定。其實,它們都可以證明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詳後)。而「目的和宗旨」,在這兩個條約的前言部分都已寫明,我們不但無法讀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反而可以說它與條約「解決戰爭遺留問題」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製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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