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重視國防智財權有助推動國防產業

2016-04-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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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至國防部聽取簡報.國防部長高廣圻和參諜總長嚴德發上將親身迎接.(陳明仁攝)
近年來因為政府財政的吃緊,連帶造成政府本身對國防科技研發投入的縮減;以及目前軍民通用科技的研發趨勢,使得國防科技成果專利化與商品化的問題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圖為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至國防部聽取簡報,國防部長高廣圻和參諜總長嚴德發上將親身迎接。(陳明仁攝)

目前我國的國防發明相關專利歸屬,規定在《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國防部)為管理運用機關』。而第五條規定國防專利的使用:『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第七條規定執行單位的權責:『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及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其中「研發成果」依第二條的定義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發計畫)研發所獲得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在職務發明的問題上,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由以上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目前對於國防科技專利的管理是屬於偏向收權的模式,也就是為國家(國防部)使用。如此將造成民間廠商只能在受軍方委託的情況下才會投入國防相關科技的研發,而且研發相關的使用也較不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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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保密方面,我國僅有在《專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而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前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後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專利專責機關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即公開。』如此的保密防護可能有所不足。

為了強化國防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與管理,發展國防科技產業,筆者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1)規劃國防智慧財產權保密制度: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國防智慧財產權的保密防護顯然有所不足,尤其是未來國防科技的保密可能不只針對敵對的國家武力,而且可能保密的對象更包含恐怖組織及恐怖份子,因此有必要強化我國的國防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有關國防的專利保密相關規定。

(2)放寬國防智慧財產權歸屬:一般而言,國防專利的產權管理主要分為兩種模式,包括:放權模式(License Policy):即許可權政策,除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發明專利屬於政府外,其他的專利為研究開發方所有,國防部擁有免費使用權。收權模式(Title Policy):即權利政策,除非合約規定,發明專利為國防部所有,研究開發方擁有免費使用權。我國目前對於國防科技專利的管理是屬於偏向收權的模式,也就是為國家(國防部)使用。如此將造成民間廠商只能在受軍方委託的情況下才會投入國防相關科技的研發,而且研發相關的使用也較不靈活,未來可以逐步朝向放權模式,讓國防智慧財產權有更大的彈性運用空間,以達到激勵研發的功能。

(3)強化國防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保護:在對於所有權人的保護上,國防智慧財產權和一般智慧財產權有所不同,主要因為智慧財產權可能會有保密,以及為國家徵用指定實施的可能;而對於強制徵用和保密責任對於專利權人帶來的損失,將由政府部門加以補償;如此一來國防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將可獲得較佳的保護。

(4)善用智慧財產權資訊:一般而言,專利的資料文獻約可涵概超過九成的技術內容,因此專利可以做為技術情報來源。善用國內外專利資訊,可以了解國外國防科技發展的內容,掌握國防科技發展趨勢與潮流;搜尋國內可提供國防科技的相關技術,以供必要時的徵用與授權使用;保護國軍科研單位研發成果的資訊流向,以免被仿製與破解;監控並舉發不具專利要件且影響國防科技與軍品生產的專利申請,以免成為國軍武器生產的絆腳石。

我國以往在國防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上的起步較晚、關注較少,但為了因應瞬息萬變的國際情勢與科技發展,以及越來越快速的軍事事務革新,我國有必要參考相關的經驗,採取有效的國防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措施,以免在國防智慧財產權競爭上落後於人。

*作者為台灣大學機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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