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重視國防智財權有助推動國防產業

2016-04-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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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至國防部聽取簡報,由副總統當選人陳建仁、準行政院長林全暨民進黨祕書長吳釗燮陪同前往,國防部長高廣圻和參諜總長嚴德發上將親身迎接。(陳明仁攝)

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至國防部聽取簡報,由副總統當選人陳建仁、準行政院長林全暨民進黨祕書長吳釗燮陪同前往,國防部長高廣圻和參諜總長嚴德發上將親身迎接。(陳明仁攝)

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日前提出將國防產業做為五大創新研發計畫之一,並提出「潛艦國造、國機國造」藍圖,要透過自主研發帶動國防升級;而民進黨提出的國防政策藍皮書中,也主張國防自主路線,全力推動三大國防核心產業,以利創造需求、帶動產業發展。但在發展國防科技研發與產業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面臨技術與軍品交易、研發成果保護、技術合作與轉移等等問題,這些都和智慧財產權有密切關係。因此,如何強化國防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與管理,將成為台灣發展國防產業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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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防智慧財產權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間的重視,特別是在軍品交易與軍事合作上。例如俄羅斯總統強調俄國政府要有效保護該國科技密集型產品及其智慧財產權,確保俄軍備生產商、武器設計製造者的權益。俄羅斯副總理也曾在2012年時表示,俄羅斯與中國簽署一份關於在軍事技術合作領域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協議。2013年澳洲與瑞典達成轉讓Kockums級潛艇智慧財產權的協議,以便於澳洲能提升其柯林斯級潛艇的性能及進行新潛艇的設計。

俄羅斯總統普京邀集主要石油輸出國家,20日開會商討減產事宜。(美聯社)
近年國防智慧財產權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間的重視,俄羅斯總統也強調俄國政府要有效保護該國科技密集型產品及其智慧財產權,確保俄軍備生產商、武器設計製造者的權益。(美聯社)

國防智慧財產權和一般智慧財產權的內涵重點稍有不同,目前各國間也沒有一致的定義與範圍,但以2001年美國國防部公佈《智慧財產權:與商業公司談判智慧財產權時的問題和解決辦法》中提到的:包括專利、技術秘密、商標、技術資料(包括研發、試驗、生產等階段產生的技術性資料以及操作、訓練、維修等階段中使用的技術資料如試驗數據、設計圖紙、操作程序、操作和維修說明書等);其中以國防專利最為重要。目前各國對於國防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政策,包括英國國防部的《國防部智慧財產權指南》、《國防部智慧財產權政策說明》,規定了國防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在合約中保證能從供應商得到適當的技術信息,以保障裝備維修、零件供應等事宜;而美國則是《國防聯邦採辦條例》及國防保密法案規定國防專利的保密問題;俄國的『俄羅斯聯邦專利法』中則規定了國防保密制度,涉及武器裝備、軍事技術、偵察與反間諜領域的方法及手段的保密專利申請。另一方面,中國則是世界上唯一針對國防智慧財產權訂定專法並設置專責機構的國家,在1990年就發布施行了《國防專利條例》,並於2004年11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並在2012年8月將總裝備部國防專利局改制為國防知識產權局,負責國防專利和軍隊的裝備智慧財產權管理兩方面的工作。

準備升空的俄羅斯蘇愷-24戰機。(美聯社)
國防智慧財產權和一般智慧財產權的內涵重點稍有不同,目前各國間也沒有一致的定義與範圍,以俄羅斯為例,俄國的『俄羅斯聯邦專利法』中就規定了國防保密制度,涉及武器裝備、軍事技術、偵察與反間諜領域的方法及手段的保密專利申請。圖為準備升空的俄羅斯蘇愷-24戰機。(美聯社)

國防智慧財產權的核心的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研發成果產權的歸屬,另一個則是保密要求。以往國防科技的研發、經費支出與使用均屬於國家與政府,民間廠商因為受到相關單位的委託才會投入國防科技研發,甚至研發的單位往往是政府的科研單位,因此較少產生國防智慧財權歸屬及保密的問題。而近年來因為政府財政的吃緊,連帶造成政府本身對國防科技研發投入的縮減;以及目前軍民通用科技的研發趨勢,使得國防科技成果專利化與商品化的問題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為了採取激勵手段鼓勵民間廠商投入國防科技的研發,並透過合約使發明人(廠商)可以獲得合理的報酬以提升其對於國防科技研發的意願。有了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技術擁有者可以進行技術授權使用、轉移、合資公司以進行製造與販售。而國防科技有了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科技研發單位及研究人員可以從研發成果中獲得利益回饋,以提升研發動機和誘因;國家也可以藉由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國防科技的保護,保障其軍品的外銷和增進國家間國防科技的合作。而藉由智慧財產權中專利公開的制度,研發人員可以了解先前技術並藉以做為研發改進的基礎。更重要的是,有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國防科技可以被技術輸出、轉移給民間產業,以提升民生工業的水準,有助經濟發展;而且在轉移過程中保護屬於機密技術的相關內容。

20160414-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至國防部聽取簡報.國防部長高廣圻和參諜總長嚴德發上將親身迎接.(陳明仁攝)
近年來因為政府財政的吃緊,連帶造成政府本身對國防科技研發投入的縮減;以及目前軍民通用科技的研發趨勢,使得國防科技成果專利化與商品化的問題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圖為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至國防部聽取簡報,國防部長高廣圻和參諜總長嚴德發上將親身迎接。(陳明仁攝)

目前我國的國防發明相關專利歸屬,規定在《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國防部)為管理運用機關』。而第五條規定國防專利的使用:『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第七條規定執行單位的權責:『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及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其中「研發成果」依第二條的定義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發計畫)研發所獲得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在職務發明的問題上,第十二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由以上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目前對於國防科技專利的管理是屬於偏向收權的模式,也就是為國家(國防部)使用。如此將造成民間廠商只能在受軍方委託的情況下才會投入國防相關科技的研發,而且研發相關的使用也較不靈活。

而在保密方面,我國僅有在《專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而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前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後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專利專責機關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即公開。』如此的保密防護可能有所不足。

為了強化國防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與管理,發展國防科技產業,筆者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向著手﹕

(1)規劃國防智慧財產權保密制度: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國防智慧財產權的保密防護顯然有所不足,尤其是未來國防科技的保密可能不只針對敵對的國家武力,而且可能保密的對象更包含恐怖組織及恐怖份子,因此有必要強化我國的國防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有關國防的專利保密相關規定。

(2)放寬國防智慧財產權歸屬:一般而言,國防專利的產權管理主要分為兩種模式,包括:放權模式(License Policy):即許可權政策,除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發明專利屬於政府外,其他的專利為研究開發方所有,國防部擁有免費使用權。收權模式(Title Policy):即權利政策,除非合約規定,發明專利為國防部所有,研究開發方擁有免費使用權。我國目前對於國防科技專利的管理是屬於偏向收權的模式,也就是為國家(國防部)使用。如此將造成民間廠商只能在受軍方委託的情況下才會投入國防相關科技的研發,而且研發相關的使用也較不靈活,未來可以逐步朝向放權模式,讓國防智慧財產權有更大的彈性運用空間,以達到激勵研發的功能。

(3)強化國防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保護:在對於所有權人的保護上,國防智慧財產權和一般智慧財產權有所不同,主要因為智慧財產權可能會有保密,以及為國家徵用指定實施的可能;而對於強制徵用和保密責任對於專利權人帶來的損失,將由政府部門加以補償;如此一來國防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將可獲得較佳的保護。

(4)善用智慧財產權資訊:一般而言,專利的資料文獻約可涵概超過九成的技術內容,因此專利可以做為技術情報來源。善用國內外專利資訊,可以了解國外國防科技發展的內容,掌握國防科技發展趨勢與潮流;搜尋國內可提供國防科技的相關技術,以供必要時的徵用與授權使用;保護國軍科研單位研發成果的資訊流向,以免被仿製與破解;監控並舉發不具專利要件且影響國防科技與軍品生產的專利申請,以免成為國軍武器生產的絆腳石。

我國以往在國防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上的起步較晚、關注較少,但為了因應瞬息萬變的國際情勢與科技發展,以及越來越快速的軍事事務革新,我國有必要參考相關的經驗,採取有效的國防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措施,以免在國防智慧財產權競爭上落後於人。

*作者為台灣大學機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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