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起訴詐欺未附證據案

2024-01-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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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該案並未另論述檢察官個案起訴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之別,此點尚請讀者原諒。簡言之,檢察官依法起訴當嚴守《刑訴》規定及證據法則,依法採行《卷證併送》,但該案起訴書未附證據,確實耐人尋味,更者聞所未聞?依現行實務概況,檢察官依法訴追犯罪,卷宗及電子卷證之調閱可透過院檢間之行政協調及個案依法聲請,該案若檢方所列證據清單僅有少數未曾補足,當在情理之中,但如起訴書完全未附證據及「致電後要求補正」僅檢附光碟乙片附上少數電子檔案,即屬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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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個案驚人之事實:檢方起訴書嚴重缺漏證據!

內行看門道,再進一步及細部探究。依照該裁定載:「經檢視該光碟內容,僅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列部分證據之電子檔案』,卻仍有如『附表所示之缺漏』,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起訴書所指被告戊○○全部犯嫌;被告乙○○、丙○○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7、10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嫌,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由於一般讀者多未審閱該裁定內容,懇請觀察該裁定所指「附表所示之缺漏(編號1至11)」,此即「關鍵中之關鍵!」

細探可知,其中《編號1至9》為「被告供訴、被害人指述、多位告訴人指訴」,而其中編號2另案少年供述,筆者不置可否;筆者真正有意見在此,該裁定編號10:「(起訴書)編號18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攝得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編號7犯行部分)」、編號11:「(起訴書)編號22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7所指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請細看兩個編號之證據缺漏,該案辦案認真?

該案係「共同被告涉嫌詐欺暨洗錢罪」,以上《編號10、11》係本件關鍵客觀證據,筆者請問:該詐騙及洗錢案「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此類偵查之重要證物闕乏,請問要承審法官怎麼審理?法院已明示「(該裁定原文)有如附表所示之『缺漏』,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戊○○全部犯嫌。」見之,令人感慨萬千。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該案為司法史上罕見,該裁定詳列「缺少(缺漏)被告供述、多位告訴人指訴及被害人指述?」已相當不可思議,細查該裁定所指:「缺漏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足徵檢察官辦理該案起訴書之草率及疏謬,當細究檢方調閱卷證即得以適度補全追訴犯罪。北檢對此不知深刻檢討,整天奉承阿諛,吹捧邢泰釗「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泰昭=泰釗)」觀一葉而知秋,睹瓶冰而知天下之寒,如本件北檢收到該裁定後「得」迅速補正,豈不令人驚懼戒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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