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起訴詐欺未附證據案

2024-01-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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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沒附證據,檢方這種起訴書是要做什麼?(圖/取自pexel)

筆者指出,沒附證據,檢方這種起訴書是要做什麼?(圖/取自pexel)

「檢察官起訴未附證據?」筆者心想怎可能。2024年1月18日多家媒體報導「北檢起訴詐欺犯未附證據。法官:真得什麼都沒有!」按現行《刑訴》係採《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依法偵查暨起訴,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但為何一件詐欺案件檢察官起訴卻未附證據?值得探究的是,為何承審法官會以裁定明示補正?頗耐人尋味。(註: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另採取「卷證不併送制度」/國民法官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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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未附證據?沒錯!真得什麼都沒有

「無任何證據資料在卷。」觀察北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下簡稱「該裁定及該案」),該案北檢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112年度偵字第36930號),案由係《共同詐欺及洗錢罪》,檢方提出證據清單編號1至23為證據方法,但起訴書卻「未附上證據?」詳觀該裁定內容,可以發現一個有趣事實。

經查,該號裁定明載:「經本院檢視檢察官移送卷證資料,卷內除有起訴書正本、被告前科資料及相關前案判決列印資料外,其餘證據資料付之闕如(沒錯!『真得什麼都沒有!』本院還一度誤以為卷證於移送過程缺漏,才以電話詢問偵查承辦股書記官,經確認本即『無任何證據資料在卷』,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以上為該裁定原文)。

(節錄、北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作者提供)
(節錄、北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作者提供)

準此,當法官檢視起訴書發現未檢附證據,先合理懷疑是否卷證移送過程缺漏,經致電北檢(承辦股別書記官),愕然發覺確實是「什麼都沒有?」也就是沒附證據,懇請觀察該裁定中所載「確認無任何證據資料在卷!」那筆者就問:「沒附證據,檢方這種起訴書是要做什麼?」

法院「致電」北檢補正、檢察官補光碟乙片?

本案經媒體報導。北檢回應略以:「本案應為『送卷疏漏』及院檢『聯繫過程』發生誤解所致,將於收受裁定後儘速依規定補正卷證資料。」由此觀察,北檢承認「送卷疏漏」及「院檢聯繫誤解」,並表示將儘速補正,但確實如此?若細看該裁定,詳其始末,北檢此項說詞顯然有疑。

依該裁定載:「嗣本院以『電話通知』偵查書記官轉達檢察官補正,偵查檢察官於112年12月28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甲○銘月112偵36930字第1129129483號函移送『光碟』1片到院。」顯見法院已致電詢問及要求補正,詎料檢察官補了一張光碟片,重點是該光碟所附仍僅為「部分」證據。換句話說,北院收到起訴書後「察覺該起訴書未附證據」,北院已善意先致電北檢聯繫補正,承辦檢察官卻「補送光碟乙片?然後所附光碟又有缺漏?」孰可忍、孰不可忍?

由此可見檢察官對該案之輕率及草率,更扯的是,北檢居然回應稱:「送卷疏漏、院檢聯繫誤解?」筆者請問一句就好:「請問上官,貴署歷年多少案件,有哪件跟本案一樣未附證據?有哪件經法院「致電」貴署,改寄一片光碟到院僅附上部份檔案?」當細看以上始末及流程,當可知悉為何法院之承審法官忍無可忍,檢察官起訴未附證據已是疏謬,客氣致電仍不當一回事,改寄一片光碟?或言個案檢察官傲慢、執法草率,說是個案檢察官漫不在乎也罷,難怪該案承審法院會以裁定方式「明示」承辦檢察官應依法補正!

見微知著,當檢察官對個案漫不經心,起訴書連證據也未檢附,試問怎可能是「北檢回應的送卷疏漏?」筆者且以告訴狀為喻,假設律師受委任提告,告訴狀列出證據清單卻未檢附證據,請問檢察官當如何辦理?

警員稱辦案認真:檢方起訴書卻如此?卷宗在院方?

觀察相關報導,有則新聞提到有警員認為郭檢辦案認真,此點筆者尊重警方看法,但請問:「一位辦案認真之檢察官,為何起訴書未檢附任何證據?」此點終啟人疑竇,當查見法院致電補正後,檢察官卻僅附上光碟乙片(補充部分電子檔),筆者不解的是:「該警員所稱認真,實務上《檢方起訴書》可否如此?」

該案共同被告(可能)大部分卷證在二審(高院)或法院審理中。筆者直接吐槽,請問:「檢察官未聲請調卷?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未特別聲明『哪些』證卷目前在法院或高院,懇請承審法院調卷?」以上都是實務上偵查之程序及偵辦細節,警方難稱不知,依法偵辦檢方更難諉稱「未聲請調卷、無卷、卷不在檢方」致使「該起訴書未附證據!」

申言之,當檢察官可以諉稱「卷不在檢方、不在我手裡」、「起訴未附證據、欠缺客觀檢視證據,那此種起訴書豈非一紙空文?」誠然,詐騙集團及犯罪組織具有追訴及嚴懲之必要,正因有此必要,被害人及受詐欺者血淚斑斑,檢察官當依法嚴謹調查證據及究責嚴懲!但看郭檢被警方稱譽過往辦案認真,但該案卻起訴不附證據? 

檢方可聲請調卷及電子閱卷、不宜逕稱卷證在法院

回到實務上觀察。實務上書狀附以光碟片(或隨身碟)檢送電子檔案為近年常見,也可透過電子郵件附檔傳送,但實體書狀所需證據之紙本常態均需列印,亦即所檢附之檔案除非為影音檔案(多檢附紙本譯文)、判決書(若頁數過多可檢附掃描電子檔或PDF)、圖片等,常態仍需列印紙本以供製作卷宗及卷證,是以卷證須整理證物、編輯卷數及頁碼,以供檢察官、法官或辯護人閱卷。而本案較特殊的是,縱然共同被告因他案或相牽連案件有卷宗已在高院或法院,惟檢察官偵辦案件就該案偵查範疇仍應依法舉證,並向法院調閱卷宗及卷證,或於起訴書內載明某卷目前在某院方某案,似為較妥當之處理方式。

筆者於該案並未另論述檢察官個案起訴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之別,此點尚請讀者原諒。簡言之,檢察官依法起訴當嚴守《刑訴》規定及證據法則,依法採行《卷證併送》,但該案起訴書未附證據,確實耐人尋味,更者聞所未聞?依現行實務概況,檢察官依法訴追犯罪,卷宗及電子卷證之調閱可透過院檢間之行政協調及個案依法聲請,該案若檢方所列證據清單僅有少數未曾補足,當在情理之中,但如起訴書完全未附證據及「致電後要求補正」僅檢附光碟乙片附上少數電子檔案,即屬可受公評之事!

解析個案驚人之事實:檢方起訴書嚴重缺漏證據!

內行看門道,再進一步及細部探究。依照該裁定載:「經檢視該光碟內容,僅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列部分證據之電子檔案』,卻仍有如『附表所示之缺漏』,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起訴書所指被告戊○○全部犯嫌;被告乙○○、丙○○對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7、10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嫌,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由於一般讀者多未審閱該裁定內容,懇請觀察該裁定所指「附表所示之缺漏(編號1至11)」,此即「關鍵中之關鍵!」

細探可知,其中《編號1至9》為「被告供訴、被害人指述、多位告訴人指訴」,而其中編號2另案少年供述,筆者不置可否;筆者真正有意見在此,該裁定編號10:「(起訴書)編號18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攝得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編號7犯行部分)」、編號11:「(起訴書)編號22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7所指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請細看兩個編號之證據缺漏,該案辦案認真?

該案係「共同被告涉嫌詐欺暨洗錢罪」,以上《編號10、11》係本件關鍵客觀證據,筆者請問:該詐騙及洗錢案「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此類偵查之重要證物闕乏,請問要承審法官怎麼審理?法院已明示「(該裁定原文)有如附表所示之『缺漏』,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戊○○全部犯嫌。」見之,令人感慨萬千。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該案為司法史上罕見,該裁定詳列「缺少(缺漏)被告供述、多位告訴人指訴及被害人指述?」已相當不可思議,細查該裁定所指:「缺漏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足徵檢察官辦理該案起訴書之草率及疏謬,當細究檢方調閱卷證即得以適度補全追訴犯罪。北檢對此不知深刻檢討,整天奉承阿諛,吹捧邢泰釗「泰山可倚,昭如日星?(泰昭=泰釗)」觀一葉而知秋,睹瓶冰而知天下之寒,如本件北檢收到該裁定後「得」迅速補正,豈不令人驚懼戒慎?

後記:認知戰中心,調查局作秀再接再厲?

「王俊力作秀再接再厲,新內閣法務部長有望?」未免文繁,拙文《打詐悲慘實況?評打詐中心主任請假142天事件》曾提到:「一場打詐中心、無主任公務運作之實況!『作秀完了,然後?』靜待下一場宣揚功績及作秀。」不妨深思或省思,王俊力急於表現,於新內閣法務部長在望?還是該下台一鞠躬?邢泰釗曾將公務書籍,透過最高檢新聞稿直稱《葵花寶典》,不倫不類之餘,更分送曉諭檢調膜拜,或者邢某更深意涵為「欲入東廠,必先自宮?」鑑史以明,五代十國之南漢,「群臣有欲用者,皆閹然後用。」(新五代史、南漢)。以偏安之姿,春風吹得遊人醉,寵幸宦官群佞,臣下以閹侍為任用,真當奇蹟。

2024年1月18日調查局「認知戰研究中心」揭牌,現場國安檢調高官雲集。法務部長蔡清祥臨去秋波,講道:「境外敵對勢力近年擴大對我認知作戰強度及廣度,圖以『溫水煮青蛙』卸除國人心防,使我面臨空前國安威脅。」只見調查局2018年已成立《假訊息防制中心》,2020年蔡英文親自揭牌成立《資安工作站》,及自2024年1月再次揭牌「認知戰研究中心?」

邢泰釗麾下《雄檢四天王》,南檢葉淑文因台南地區一連串業力引爆下台,莊榮松(邢泰釗2.0)短短四年內由澎檢、橋檢、雄檢到高升廉政署長,司法獒犬洪信旭迄今執掌雄檢,王俊力執掌調查局,檢調廉政又有多少邢家軍?但觀調查局《打詐中心》乙事(揭牌184日,主任請假142天)鬧到全台盡知,事隔不到一個月,調查局揭牌「認知戰研究中心?」靜悄悄轉移注意力?筆者嘆氣:「邢家軍整天作秀,真是難得之人才?」檢察官林達(2024/1/22)聲明,明指「檢察長的遴選、主任檢察官的圈選等,攸關檢察獨立,應避免內部裙帶關係。」檢方現況如何,是否已改進?還是始終檢方白色巨塔,作秀成癖,如泰山高聳,根深蒂固,牢不可破?

筆者當然贊成對抗認知作戰及嚴打假訊息,但想起去年四月調查局本部資通安全處一場大火,又是火燒又是水銷,也不知實際上管理如何?新科立委沈伯洋為認知作戰專家,包含認知作戰(Cognitive Warfare)、惡意認定(Bad intention、intent)、輿論影響、資訊操弄(Direct Information Manipulation)、假訊息(含更正及澄清)、假性金流、意識形態驅動(Ideology-Driven)及駭客攻擊等,對此必然有深刻之專業建議或檢討,筆者衷心期盼之。

賴清德今年五月就任總統,當依法提名新閣揆,並由閣揆任命新任閣員。新任法務部長之人選,羅秉成是否勝過王俊力?還是邢泰釗之邢家軍另有安排?且靜待今年下半年揭曉。賴清德之司改是真是假,是「真議題或假議題?」或請參閱拙文《賴清德的司改考題》,靜心以待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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