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女性何時才能安心生孩子?——寫到分娩前一週的職場奮鬥記

2018-05-1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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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留給女兒的是,關於「女性自我成長」的一切可能

懷孕後期,因為孩子成長遲緩,我多次獨自在產房中接受胎兒生理評估,在裝上胎兒心跳及子宮收縮監測器後,整個房間僅有孩子急促的心跳聲環繞,我必須仔細感受她的胎動,一次又一次按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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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因為職場是個風雲變幻的戰場,懷孕以來我很少靜下心來,與她好好對話。

在這個奇幻而密閉的空間裡,我彷彿沉浸於子宮中,與孩子面對面訴說。

尚未懷孕前,我內心嚮往的母親形象,是傳統賢妻良母的典範,全心投入相夫教子的生活,成為無條件等待家人歸航的港灣。但在經歷職場現實,以及接觸多位職場媽媽的無奈,同時確認懷的是女兒後,我頓時驚醒:

我想追求的,不只是實踐「妻子」和「母親」兩種角色的功能,而是留給女兒關於「女性自我成長」的一切可能性。

我期待女兒懂事之後所認知的母親,是一個運用學識和經驗、獨立思考與不斷進修,在職場上賺取自己應得報酬,且在生活與經濟方面不需要依賴任何人的形象;

與男性在家庭或工作上,沒有差異地共同負擔責任,甚至未來能夠創立自己的專案或團隊,不再擔心於雇主的心思變卦,或是受困於勞資制度的黑洞,或是畏縮於等待丈夫的回應,最後無奈地說出「目前也只能這樣」的自嘲。

就像是遞給孩子的告解信,關於產後立即重返職場的決定,關於無法在她襁褓時期全天候的守護。在母親節前夕,我也即將成為一個母親,這篇長文不只是遞給我腹中的孩子,也期望遞給台灣職場上所有女性。

女性在分娩時獨自承受的苦痛與意志力,都將成為下一代孩子的人生觀照,期待這不得不的 4 封信,能夠成為這個不得不時代的現實文本,逐漸消失於台灣勞動環境中。

註1: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 第11條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作者/江門壬

本文經Goodjob職場透明化運動授權轉載,原標題:在職女性何時才能安心生孩子?——寫到分娩前一週的職場奮鬥記

責任編輯/郭丹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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