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改那麼爛,還叫我們做功德?他提出英國當例子,人家可是這樣保障勞工

2017-11-3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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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以接近英國合法工時上限的每週工作72小時(opt-out 48hours狀況下)來說(每天工作12小時,上班間隔至少11小時,連續工作6天,第7天休息),薪資原本就高者反而比較可能落入此種長工時的狀況,因為在符合NLW的前提下,無給付加班的工時對於原本時薪的稀釋有限,反之,如果本來薪資就低的勞工,由於無給付加班的時數,很快就會將原本時薪稀釋,降低到不足NLW,因此低薪者反而比較不可能落入此長工時勞動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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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給予資方極大彈性的工作時數與以薪資水準干預的政策外。英國的WTR也告訴我們有幾件事情是不該,也不能退讓的:

勞工的健康。賣命求薪水,絕不是勞動的意義,因此針對「連續休息」有強硬的規定。當日休息20分鐘,輪班間隔至少11小時,與單週休息1日與雙週休息2日的「連續不中斷休息(至少週休息90小時)」。夜間工作者、交通客運業有更為嚴格的休息規定。

勞工的尊嚴。如果說,前項規定是為了健康而休息,那麼帶薪的年「28天休假」,則是另外一個層次的追求,只有工作而沒有休閒、嗜好與親情的人生,是不會有尊嚴的。因此雇主必須付錢給你去休假,並且一般來說不可以轉換為金錢,除非是離職的特殊狀況,雇主才能夠把假換成錢。更有趣的是,由於休假薪水(leave pay)的計算方式,雇主如果選擇讓你長期密集勞動,甚至是超時工作(但仍須符合上述第一項之休息限制)然後才一次放假,那這樣雇主必須付出的休假薪水則會不斷墊高。產假、病假、照護假是額外計算。

勞工的選擇權。勞資協商的進行方法,還有集體協約的產生方式,適用範圍必須要在契約中明訂。勞工即使在一開始因為各種因素被強迫性的接受放棄週工時48小時的保護,或是星期日要上班,在之後依舊擁有再次選擇的機會,雇主不得拒絕。而這兩項(48小時,與週日工作)放棄是唯二可以由雇主對於單一勞工方式的契約,其他皆需要經由集體協商(collective agreement or workforce agreement)的方式來處理。

勞動時間(小時)的認定。除上述的說明外,以下亦視為勞動時間(小時):在工作中、被要求去工作,在工作地點附近的待命。由於機械的損壞停止工作,但是被要求留在工作地點附近。因為等待貨物,等待人士或是等待工作展開的時間。在工作時所產生的交通時間,例如從甲公司移動到乙公司。訓練時間,或是為訓練而產生的交通時間。在工作中,並且在於一定的工作責任壓力下,即使值班時允許睡眠也應記入工作時間。

最後,本文意在指出,英國WTR給予的高度彈性,與對於勞工的不可退讓保障。英國甚至給予超過48小時週工時的彈性,但在上述不可退讓的保障與薪資水準干預的狀況下,2017年的全職勞工週平均工時為37.4小時。不論工作型態,薪資以小時計算的斤斤計較,能增強雇主與勞工同時對於工時的高度監管與控制,即使英國多數工作薪資依舊以月為週期發給,英國多數工作已經以年薪(包含 holiday pay)或是小時工資(hourly rate)的形式招募。不依照年資的28天帶薪休假,嚴格執行的11小時不間斷休息,和一個消除低薪的薪資,是在放寬勞動彈性時必須一併考量的要素。如制訂台灣全國生活工資(如188元/小時和32160元月薪),會不會是雇主要求高度彈性安排下,一個必要的交換呢?

作者|楊智元

英國Lancaster大學社會系博士候選人。茶餘飯後,性喜觀察英國政治、社會與其歷史,驚訝多於驚喜。以之所得反思臺灣特色與出路。能源政治為當前研究重點。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英國WTR工時管制的彈性與保障)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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