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改那麼爛,還叫我們做功德?他提出英國當例子,人家可是這樣保障勞工

2017-11-3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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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例一休修法再度引發台灣社會爭論,其中,「需要加班機會」與「工作安排的彈性」,是政府與支持再次修法方提出最主要的理由。本文由英國WTR( Working Time Regulations工時管制)的彈性與不彈性之處,淺論哪些是目前英國勞動法規給予的彈性,與其中哪些是不可妥協之處。更重要的是,本文希望以比較整體的方式來看待對於勞動權益的保障。

英國作為現代資本主義與民主政治萌芽的國家,加上其為工業革命的先鋒,奠定了在世界經濟上的重要位置。每年亦有約1000名的台灣青年持YMS簽證前往英國一圓其國外工作的夢想,再加上每年前往就讀碩士班與博士班的學生,畢業後可能尋求留下工作,英國(尤其是東南部與倫敦)可說是由國際移民所支撐而運作的文化混雜(cosmopolitan)大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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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體勞動人口觀之,外國出生的勞動人口,由1993的7.2%上升到2015年的16.7%,外國人來到英國工作可以說是前仆後繼。整體上來說,他們多數在所謂低技術密集度(lower-skilled occupations)的產業,特別是工廠作業員,2015年外國出生勞動人力占該類型工作達36%。

由於社會的複雜度,實際情況往往不如表面的美好,晚期資本主義的英國自然不例外,在年均工時上皆高於其歐洲的鄰居如德國、法國與挪威,但低於多數東歐、南歐國家與愛爾蘭,屬於中段班。根據一項2012年進行的調查,英國66%受訪者表達經常性的置身高壓力工作狀況下。

英國1998年的WTR是一套將歐洲工時指令(European Working Time Directive)與部分的青年勞動力指令(Young Workers Directive)國內法化的立法,在此之前關於工時與休息的規定,大致上由個人契約內規範,WTR提供了一個法定的工時與休息框架,對於往後契約的協議有深遠的影響。以我們熟悉的25歲以上,全職工作(full time employment)的契約類型為例,這項立法確立了許多對於工時與休息時間保障的基準(基本要求的常態):

平均週工時不得超越48小時。
平均夜間工作在24小時內不得超越8小時。
夜間工作者有權利要求免費的健康檢查。
短暫休息的權利,當日工作6小時後有20分鐘休息的權利。
每日休息的權利,每日工作間(每24小時內)連續11小時休息的權利。
每週休息的權利,每7天連續休息24小時,或,每14天連續休息48小時的權利。
每年5.6週(28天)的帶薪休假權利。
病假期間依舊計入年度帶薪休假增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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