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原住民女性公眾人物,就該受原權公益律師指控嗎?

2018-10-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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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直覺上馬上聯想,申請法扶就是要想省錢。Kolas當時也表示不論勝負,都感謝法扶一視同仁的陪伴,也絕對不願意國家在她身上多花一塊錢。縱使結果敗訴,曾表示該捐給法扶的錢一定要給;如果勝訴,也不願意把用汙衊自身清白的錢放進口袋,全數都捐給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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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以前叫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2002年3月6日訂定發布,目前行政院公報查到最早的版本是2007年9月28日修正)」那時補助訴訟費1萬到2萬,且有正義條款(原則上原住民被告不能接受法律扶助);之後在2012年10月8日修正名稱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內容大幅改以提供律師服務為內容,而且受扶助的原住民會有律師陪偵,甚至比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還早。改制之初,原住民族委員會甚至以數十個訴願決定指正法扶。

這套制度從來不算資力的原因是:這套制度的宗旨,在於彌平原住民跟非原住民之間的法律落差,而不是有錢沒有錢、學問好壞;因為遇到上法庭的事情,只分成懂法律跟不懂法律的人、能自保跟不能自保的人。當時的大愛設計,旨在救苦救難,不問貧富善惡。

然後我們看到,Kolas的民事訴訟對造,跟大家說Kolas選任律師的過程有問題:因為某些政治因素,所以應該要放棄原住民能享的權利。而這件事情的源頭是:身為原住民、女性的公眾人物,是否應該接受原權公益律師的指控。

事件過程中媒體的角度,自有公評。但是誰無父母?被告的父母夜半哭泣;受無端指控的父母,亦在神傷。

或許在原住民族權利守護者的前法扶律師的眼裡,有些原住民的權益比另一些原住民的權益更重要;在原住民都能申請的法律服務專案裡,有些原住民比另一些原住民更能申請。人出生而平等,只是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平等。

*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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