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蔭觀點:建構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中心的國家法律制度 ─廢除死刑的鳥盡弓藏?

2024-04-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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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再把目光拉回「顯在被害人」身上,依刑事司法實務經驗,有被害人家屬可能希望判決死刑,也有被害人家屬最後原諒寬恕,進而向法院表示:不需要判決死刑。也可能「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修復關係,創建和平。死刑制度的存否,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價值信念,並無直接必然關係。廢除死刑,重要嗎?─那是對被告而言。曾有犯罪被害人說:一點都不重要了,因為我的家人已經死了,永遠回不來了。在被告談死不死的時候,被害人都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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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治一定要跟民主妥協嗎?─不是妥協‧而是共識

關於死刑廢除與否,是一種制度選擇與價值選擇,不管用什麼觀點,都要契合如國民法官法第1條揭櫫「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在保障我們犯罪被害人的價值理念下,漸進式的找到前面的路,讓人民得著平安與幸福。

當有司法院大法官詢問:一定要跟民意妥協?在法制史上,職業法官制度有其良窳,良者在於法學專業高,窳者則在於國民法感情。正因如此,近年司法院自己大力倡議,應運而生的國民法官制度,由未具法學專業素養的國民,參與審判,合審合判。再者,國民法官法庭,職業法官人數為3人,國民法官人數為6人,此何故也?就是「素人」(Lay Judge)要多一倍,避免我們因敬畏專業所生權威效應(Appeal to Authority)的畏懼心理,而職業法官在評議時,也須多一份耐心與說理,避免流於法學窠臼的思維定勢,以契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值此憲法訴訟之際,任何的判決都是法定權力的行使,制度與價值的選擇,我們也期待判決要符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論者有謂:法治不是要守護民主嗎?如果沒有符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難道立法院日後要再討論:再30位國民大法官的國民大法官制度?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這個人民,除了被告,還有犯罪被害人的我們。「民主『共和國』」,從來就不是「誰」跟民意妥協(compromise)─而是我們彼此有意義與價值的理性溝通及形成共識(consensus)。

七、建構一個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中心的國家法律制度

死刑是否違憲─那是「被告」觀點(view),是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但在「犯罪被害人」觀點,則是充滿泡泡的3大問題─

1.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請問「國家保護義務」盡了沒有?為什麼每隔一段時間社會上就出現重大犯罪?

2.國家應保障人民訴訟權:請問「訴訟權」制度性保障了沒有?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形同具文?犯罪被害人到底參與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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