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時「海洋三法」草案出爐 海洋保護區須經長期研究佐證才可劃設

2024-02-1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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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特別以美國為例,強調美國總統拜登劃設「海洋保育區」,前後花了將近10年時間,因為它必須建立在生物多樣性研究基礎之上,有一定科學基礎,「我希望台灣的海洋保育區劃設不會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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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海洋保育區」會不會影響基隆外木山四接等重大國家建設?管碧玲表示,個案的開發是否會影響到海洋生態保育,需要有足夠的科學證據,因此,針對個案她不便表態。

海洋保育署署長黃向文表示,目前台灣海洋國土將會劃設為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核心區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否則原則上禁止開發,未來《海洋保育法》完成立法後,針對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得劃定為海洋庇護區。

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之權益,該法同時設計有3項保障。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另外,該法也提供公民團體參與海洋國土保育的機制,該法除了賦予主管機關,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的權限之外,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2大途徑,獎勵民眾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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