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部門莫成地方霸權幫凶

2018-07-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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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強調,文化部若真想培育與協助藝文工作者,應該從藝文工作者的角度來思考經費補助方式。圖為文化部本部外觀。(取自維基百科)

作者強調,文化部若真想培育與協助藝文工作者,應該從藝文工作者的角度來思考經費補助方式。圖為文化部本部外觀。(取自維基百科)

六月初起,文化部與民間法律事務所合作,提供藝文人士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藝文工作者解決工作上遇到的法律糾紛,包含著作權利,以及工作合約的簽訂等。身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的我,當然對這項服務給予肯定;然而,我也正因前述兩項困擾有官司在身,當時即為了接文化部的一個紀錄片製作案,事發後也曾致信文化部,但文化部作為藝文工作者的「支持者」與此案的「當事人」,卻始終抱持一種消極的態度,讓此案從兩年前至今,依然沒有獲得很好的解決,不知文化部協助了藝文工作者什麼?尤其當文化部的下屬單位也成為被告之一時,你們又是站在哪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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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我在台東接了一個「2015花東原創生活節」的紀錄片製作案,該活動指導單位/出資單位為文化部,那時正逢代理部長時期,主辦單位為其下管轄的台東生活美學館,他們在未經招標下即委託當地地方人士承辦此活動,總策劃人為李女士,與我約定拍攝該組創作活動的是黃先生,介紹我工作的人是趙先生,另有一名同活動的小影展策展人吳女士,而李、黃、吳三人同時也是歷年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舉辦的「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的承辦人,掌握當地多項公共資源,李女士同時也是「東管處」所管轄的「月光小棧」承包商,其內所設置的藝廊每年亦受到台東生活美學館補助,可見其地方關係之密切。而我在當地所遭受的被毀約與著作侵權事件,莫不與這樣的地方文化有關,原因正是地方公共資源被少數人所壟斷、把持,而公部門即是幫凶!

本人在影像與文字工作上的經歷少說也有20年,過去不知簽寫過多少工作合約書、肖像與著作授權書,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爭議,有時即使不簽,也沒發生過任何問題,雙方合作秉持誠信為原則,沒想到在台東竟發生了這起被資方毀約背信,之後還侵犯我著作權的事,至今他們不但在法庭上還說不清楚當年為何毀約背信,甚至還在法庭上做假證據、假供詞,謊話一編再編,卻始終圓不了自己的謊,也還不認為自己有什麼問題,沒有一句認錯道歉,不僅讓我看到權力者的傲慢、無知與荒謬,也看到公部門在這事件上的消極態度。請問文化部是站在我們藝文創作者這邊的嗎?事情發生後,你們只要我們自己去找廠商責問,難道你們找來這樣的廠商辦事,出了事你們毫無責任嗎?還有,你們怎會任用這種對法律全然無知,而且對專業工作者態度傲慢的廠商,長年助長這些地方霸權勢力,你們檢討過原因嗎?

在台灣,有一種情調,叫淡水夕陽。(取自微信號直通台灣)
淡水夕陽。(資料照,取自微信號直通台灣)

過去我曾多次寫信到公部門,對於一些公共議題有些建言,例如攝影博物館的設立、淡水河口與夕照的文資保存、淡海二期的農業景觀區保存等等,大概文化部官員已經收我的信收到很不耐煩,疑似聯合前述李小姐一起來嘲弄或抵制我,才讓她在網路上寫下「文化部無人不知的奇人」等文字,這樣的官僚與傲慢,難道不是更加證明這些地方惡霸是公部門所支持與養成?我的案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在這裡我不想花太多篇幅說明案情,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見本人部落格「遇到一場御用買辦的權勢霸凌」,撰此文是想提醒幾件事,請文化部以及其他公家單位參酌:

一、不要為了年底消化預算而隨意找人承辦活動,當年「花東原創生活節」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所產生,文化部不願承認,但所有參與者都知道,還有另一個兩百多萬的紀錄片拍攝案也是,一兩個月的時間便要完成10位當地藝術工作者的短片,這種類似公關宣傳的影片,難道比得上長期追蹤耕耘的紀錄片來得有意義嗎?而花東地區的藝文贊助經費,除了文化部、當地政府,還有交通部觀光局的活動,像前述「東海岸大地藝術節暨月光海音樂會」每年舉辦,從最初的900多萬,到今年突然暴增到1900多萬,全是藝文活動,這些活動雖然嘉惠不少當地藝文工作者,但這種有如放煙火的活動是否有助於當地文化紮根?觀光局辦活動可以用「觀光」角度,但文化部不應該如此!而且資源是否重覆與分配不均,相對壓縮了其他地區的活動經費,這也是應該要仔細去調查評估的。

二、公家活動的承包廠商應該具備足夠的法律常識,對專業工作與創作價值與性質要有基本認知,對專業工作者也要有基本尊重,與合作對象應該要有建立工作合約書的基本觀念,雙方權力義務責任寫清楚,不是今天談好規則、明天就各自詮釋,甚至毀了自己的口頭約定,或是連合約書內容也看不懂,自己胡亂解釋,任意毀約背信還大言不慚,之後還侵犯著作、挪用創作概念,毫無專業策展水平卻自稱策展人,至今在法庭中依然態度傲慢,毫不知悔改,簡直是目中無法又無理取鬧!公部門也應注意承包商給予創作者的費用是否合理,以我在此案的例子來說,那位黃先生一開始要給我的紀錄片製作案竟然只有3萬元,而且我還得分給那位拍照的趙先生,我在那裡的拍攝時間與後製時間前後可是長達兩個月啊!對方毀約之後竟還當面嘲諷我「很貴」,文化部怎會找到這樣無禮又無知的承包商,台東生活美學館難道沒有責任嗎?以及後來那支紀錄片竟是交由那位從無影片製作經驗的趙某完成,文化部的案子是這麼隨便的嗎?這可是全民納稅錢啊!

三、文化部若真想培育與協助藝文工作者,應該從藝文工作者的角度來思考經費補助方式,很多藝文工作者是單打獨鬥在創作,沒有一個團隊在幫忙寫企劃案、核銷經費,但是要拿到補助案就要跟人比企劃書,寫得越精采、越琳琅滿目,越受評審青睞,也越有機會拿到經費,讓很多申請補助者還沒拿到錢就要先花錢請人寫企劃書,請問這是作文比賽找槍手的概念嗎?以及之後的銷帳,這沒有另外請會計能做得出來嗎?也正因為這些官僚作風,讓許多藝文創作者畏於自行申請補助,只好仰賴地方買辦來取得創作經費和生活所需,而他們通常只找自己熟識的人來接案。我在訴訟期間,就曾接到台東其他藝文工作者的「黑函」,指明當地幾個「御用買辦」長期壟斷公共資源所造成的資源分配不公現象,雖然每年活動看起來像是有經過招標,甚至像是得標廠商不同,但其實背後操作者都是同一批人,造成如前述的地方霸權與勢力,因果循環,罪魁禍首即是公部門!

2017-05-09-經濟部大門-公署外觀-門口-取自經濟部網站
作者認為,著作權法應該由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而不是現在的經濟部。(資料照,取自經濟部網站)

四、著作權法應該由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而不是現在的經濟部,經濟部掌管「專利權法」用的是「經濟」的角度,但對於保障創作權益的「著作權法」來說並不適合。經濟部用「經濟」的角度在看待著作權,受侵害者必須提出「市價實際損失」來要求賠償,請問藝文創作的「市價」如何計算?如果今天我的創作沒有打算賣錢,難道就表示該創作一文不值嗎?以我的例子來說,我向前述幾人第一次提起著作侵權訴訟後,去年中旬法院宣判我勝訴,但對方侵權我的影片長達半年,又多剪了一支影片,法官卻只判10萬賠償金,相當於我的律師費,我還得倒貼裁判金,請問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在替受害者討回公道嗎?這樣的思維與判決,無怪乎台灣的著作侵權事件履見不鮮,即使遭受侵害也大多自認倒楣,因為打一場官司所消耗的金錢、時間、精神所換來的賠償根本無法彌補損失,反而是二次傷害!

五、創作案的使用權不該由公家單位所壟斷,造成創作者此後無法再使用自己作品的窘境,過去我所合作過的公家案件中,便有如此現象,例如一本書花了幾個月完成,公家機關印了幾千本送掉或賣掉之後便不再版,而作者自己也從此不能再使用書中的文字和圖片,造成無人再從中獲益,殊為可惜!最好的作法是雙方都擁有使用權,資方擁有完成品的使用權,而創作方也擁有原始素材的使用權,讓工作案中的作品與素材得以有更多機會延續下去。

六、裁撤不適任政府官員,嚴禁地方派系的壟斷資源惡習,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是「人情」,但是不需要發揮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上!公共資源是全民財產,應該要有合理與均勻的分配與使用,不是誰有辦法誰就拿得多,台灣許多地方的人情文化操弄了這些屬於全民的財產,被分到資源的人還要對分配者抱持「感激涕零」的態度,否則就可能被整,或是下次休想再拿到資源,這種奴性養成社會正是阻礙地方前進的絆腳石,以及腐化的源頭,而這正是公資源長期分配不均並為少數人壟斷的惡果!

*作者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紀錄片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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