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專欄:我是逃漏稅專家?

2015-03-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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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薪資凍漲十五年,非社會所樂見,但加薪與否不是冒然推出無效政策就能達的。(網路截圖)

勞工薪資凍漲十五年,非社會所樂見,但加薪與否不是冒然推出無效政策就能達的。(網路截圖)

不是不是!我是逃漏稅 「研究」 專家。全世界財政學文獻有關公司 (而非個人) 逃漏稅的研究,大概我是大尾首謀之一。台灣凍薪多年是個複雜的問題,需要認真想辦法解決。因此我反對用修改公司法或加薪減稅等懶惰又民粹方式唬弄人民。可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所以只好發揮我逃漏稅的專業,告訴政府,企業面對 「加薪四法」 可以如何閃躲。我的重點是:如果企業能夠找到閃躲之道,那麼加薪修法還有路用嗎?難道不會產生許多後遺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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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閃躲教戰之前,得先談幾個觀念。我當然討厭公司賺錢只肥老闆、忽略勞工。但是民粹之弊,就是容易在趁風借勢的思考下貿然推出個政策,而忽略了千百個後遺症。請返其始,讓我們回顧一下公司是什麼、盈餘又是什麼?

首先在概念上,公司的獲利行為是連續性的;以年度為稅法上的時間劃分,只是為了行政便利。長期而言,公司所繳納的總稅額應盡可能的不因時間劃分而產生差異。稅法訂有盈虧互抵,就是為了降低這類因「外力介入」 而產生的稅負不公平。因此盈餘加薪若不設盈虧互抵,就是一種外力。

其次,以公司生命週期來分,成熟期的公司每年營收穩定;草創期的公司可能要先經過虧損期才有盈餘。以公司業態區分,傳統產業的營收通常較為穩定,創新高風險公司則常會有大起大落的趨勢。此外,公司的業外收入則通常是單次性、非持續性的收入。政府是想針對哪一種盈餘結構強制加薪? 行政上分得清楚嗎?對於業績起落明顯的公司,這又是另一種外力干擾。

再看公司的長期發展策略。發展期與成熟期的公司有截然不同的現金政策,發展期的公司變化大、動作多,通常要保留較高的現金水位,為避免公司的股利政策太過 “好康”,以至於公司無以為繼,公司法訂有10% 的法定盈餘公積,就是讓公司在艱困時期能夠應急,或為了因應競爭,將盈餘再投資從事研發或擴充規模。若被迫發給員工或股東,就會對前述用途產生排擠作用。

(以減稅為誘因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未必是有效的方法。網路截圖)

現在,我們就來談談企業可以如何因應強制的盈餘加薪規定。

一、跨期閃躲法。如果公司連虧三年第四年才賺錢,要加薪嗎?勞工當然要照顧,難道連虧三年的小股東不要照顧?公司若刻意將年底收入移入次年,以迴避今年利潤偏高,這是很容易的。

二、勞務外包法。盈餘要如何分配給員工?這點政府從未說明。要是必須一視同仁的分配,那庶務員工大概會很快地被掃地出門,改以非正職的派遣工或兼職員工替代。果真如此,反而會使派遣工問題雪上加霜,基層員工有得利嗎?

三、白領自肥法。要是盈餘加薪可自行決定如何分配,那就可能由白領高階主管,訂下種種 「合理」 的計算公式,瓜分大部分的盈餘,基層員工只能分到大餅的渣渣屑屑。政府的盈餘加薪方案,對基層員工的加薪有幫助嗎?

四、先減後加法。如果企業給薪原已優於市場條件,且公司獲利穩定,可以預期每年必須分配出去的盈餘是差不多的。企業可以將全體員工減薪X%,等到年度分配盈餘時再加回來以符合規定。畢竟,員工薪水與盈餘的決定者,都是企業。

五、移轉規避法。例如,有盈餘的公司可以將本來應分配給股東的股利,改以顧問費的方式支付給股東設立的一人公司,如此既創造了費用以降低盈餘,且盈餘加薪還是回到股東本身。換言之,新的政策將使企業將盈餘分配的方式費用化,不但規避了強制加薪,同時也少繳了所得稅。

六、業務外冲抵法。營業外收入(如出售房屋),這種一次性的收入並不等於公司業績持續成長,給員工分紅完全沒有理論基礎。況且,只要公司選擇已知將會虧損的年度出售獲利資產,即可避開員工加薪的規定。

好了。該說的都說了。公司制度、會計制度、財務規劃,都是複雜的,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我不喜歡勞工十五年凍薪,但是我更不喜歡政客的民粹與短視。學問為濟事之本,其否逆命題是「愚蠢是誤國之源」。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院士。本文取得同意後轉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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