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專欄:我是逃漏稅專家?

2015-03-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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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薪資凍漲十五年,非社會所樂見,但加薪與否不是冒然推出無效政策就能達的。(網路截圖)

勞工薪資凍漲十五年,非社會所樂見,但加薪與否不是冒然推出無效政策就能達的。(網路截圖)

不是不是!我是逃漏稅 「研究」 專家。全世界財政學文獻有關公司 (而非個人) 逃漏稅的研究,大概我是大尾首謀之一。台灣凍薪多年是個複雜的問題,需要認真想辦法解決。因此我反對用修改公司法或加薪減稅等懶惰又民粹方式唬弄人民。可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所以只好發揮我逃漏稅的專業,告訴政府,企業面對 「加薪四法」 可以如何閃躲。我的重點是:如果企業能夠找到閃躲之道,那麼加薪修法還有路用嗎?難道不會產生許多後遺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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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閃躲教戰之前,得先談幾個觀念。我當然討厭公司賺錢只肥老闆、忽略勞工。但是民粹之弊,就是容易在趁風借勢的思考下貿然推出個政策,而忽略了千百個後遺症。請返其始,讓我們回顧一下公司是什麼、盈餘又是什麼?

首先在概念上,公司的獲利行為是連續性的;以年度為稅法上的時間劃分,只是為了行政便利。長期而言,公司所繳納的總稅額應盡可能的不因時間劃分而產生差異。稅法訂有盈虧互抵,就是為了降低這類因「外力介入」 而產生的稅負不公平。因此盈餘加薪若不設盈虧互抵,就是一種外力。

其次,以公司生命週期來分,成熟期的公司每年營收穩定;草創期的公司可能要先經過虧損期才有盈餘。以公司業態區分,傳統產業的營收通常較為穩定,創新高風險公司則常會有大起大落的趨勢。此外,公司的業外收入則通常是單次性、非持續性的收入。政府是想針對哪一種盈餘結構強制加薪? 行政上分得清楚嗎?對於業績起落明顯的公司,這又是另一種外力干擾。

再看公司的長期發展策略。發展期與成熟期的公司有截然不同的現金政策,發展期的公司變化大、動作多,通常要保留較高的現金水位,為避免公司的股利政策太過 “好康”,以至於公司無以為繼,公司法訂有10% 的法定盈餘公積,就是讓公司在艱困時期能夠應急,或為了因應競爭,將盈餘再投資從事研發或擴充規模。若被迫發給員工或股東,就會對前述用途產生排擠作用。

(以減稅為誘因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未必是有效的方法。網路截圖)

現在,我們就來談談企業可以如何因應強制的盈餘加薪規定。

一、跨期閃躲法。如果公司連虧三年第四年才賺錢,要加薪嗎?勞工當然要照顧,難道連虧三年的小股東不要照顧?公司若刻意將年底收入移入次年,以迴避今年利潤偏高,這是很容易的。

二、勞務外包法。盈餘要如何分配給員工?這點政府從未說明。要是必須一視同仁的分配,那庶務員工大概會很快地被掃地出門,改以非正職的派遣工或兼職員工替代。果真如此,反而會使派遣工問題雪上加霜,基層員工有得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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