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觀點:價格問題回歸仲裁機制,民視三頻道授權問題暫露曙光

2018-05-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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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將為民視下架爭議帶來曙光

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公信力之紛爭解決機制,由雙方依法共同選出具專業知識、經驗且信望素孚且具備相當資格之仲裁人,仲裁人將於一定期間內參酌雙方意見密集審理該案件,並盡速做出仲裁判斷。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效力同一,可據以申請法院執行裁定。仲裁具備專業性、迅速性、衡平性之特徵,於我國仲裁制度亦十分盛行,特別是大型工程案中經常會以契約約定仲裁條款,以利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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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視授權爭議中,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業者先前的契約中應無約定若有爭議應先行仲裁或相關條款,且雙方目前亦無協議仲裁之情形,於此前提下NCC直接促使雙方應採取仲裁程序解決是否合理,值得深思。本文認為本次民視下架事件中,NCC調處次數已多達十一次,於不直接使用高權強制力的前提下堪稱竭盡所能。而此次的授權金事件,其私法爭議色彩相當濃厚,若NCC逕以行政處分、行政罰方式介入也將有失當之處,又考量到民視新聞台向來受到廣大收視戶之喜愛,若遭下架將會嚴重影響大眾之權益,且既有現況僅有民視新聞台上架,基於前述各項考量下,僅將民視新聞台授權費用交付公正、專業且迅速的第三方仲裁機制對本案做出判斷,是合理的解決方法。

至於媒體報導,有業者認為NCC的決定已逾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的授權,是違法且違憲的決定云云。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授權主管機關有「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之權限,「其他必要措施」係立法者賦予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之裁量空間,故業者仍須提出更堅實之理由始能有效主張此一決定有違法、違憲之虞。

如前所述,NCC將此類爭議交付仲裁甚為少見(本文目前未尋得相關案例),這樣的處理方式後續會如何發展,亦有待觀察。但NCC清楚劃分公權力領域及私經濟領域,且尊重專業第三方機制,這樣的作法即值得贊同。或許未來可能作為相關授權費用爭議的參考指標。作為有線電視的用戶、作為民視頻道的收看戶,本文誠摯希望此次爭議能顧及廣大收視權眾並盡速解決。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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