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揭露實質受益人資訊,順應防制洗錢犯罪的潮流

2018-05-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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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之爭

4月到6月是股東會的旺季,如果又逢三年一次的董監改選,有些公司的經營者會受到市場派的挑戰,而往往是發生在公司派持股偏低的的情狀。公司派和市場派雙方都會積極藉由徵求委託書來競逐董事席次以穩固或取得經營權,但是委託書徵求制度確實有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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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 依據現行銀行法、保險法的規定,都有對股權管理的限制,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想要持有銀行和保險業股權超過 5%需申報,要超過10%、25% 及 50% 須通過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查,取得核准。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所述“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很顯然這法條有瑕疵,此處的徵求人應該要改為”徵求人及其關係人”。

去年12月,樺福遠航集團就利用這一個法條上的瑕疵,只持有三信商銀4%的股權,連銀行股東持股達5%需申報的門檻都不到,卻透過7家轉投資公司來徵求委託書,取得13.85%股權的代理,加計持有的4%,合計17.85% 的股權,再加上其他股東的支持,竟然拿下三信銀15 席董事中的5席董事。金管會表示,未來金融業徵求委託書規則中針對3%徵求的部分,將會以實質受益人來計算,從現行每戶可徵求3%,改為必須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合計,甚至前述有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關係的第三人所徵求到的委託股數也要一併計入,以達到第三階透明度的要求,不再讓有心人以分散持股各自徵求3%的方式,突破金管會3% 的管理防線。

其二 : 當公司派和市場派相互競爭徵求委託書時,公司派卻同時提供股東會的紀念品給股東。為數不少的投資人尤其是散戶,當他們提供委託書給股務代理並拿取紀念品時,並不關心他們的委託書是被設定在支持哪一方,紀念品的贈予顯然有利於公司派取得委託書,此種制度存在不公平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出席股數必須超過已發行股數之二分之一,否則視為流會,委託書的徵求可以提高出席率避免流會,此為委託書制度藉以存在的理由。但環顧其他國家,幾乎都沒有這種出席股數要過半股東會才能議決提案的規定,這一個規定應該予以刪除,而紀念品發放自然失去其正當性,公司派和市場派的競爭才有其公平性。如果不採取這種做法,也可以仰賴電子投票來解決此問題。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結算所)於2009年受主管機關指示完成建置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股東e票通(Stockvote)”,近幾年積極推動以電子投票參與股東會。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為的標準,逐年擴大強制使用電子投票的範圍。去年電子投票權數已達到股東會出席總權數的49% (詳見圖表),自今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全部接受電子投票,在股東會前一個月的時間股東可以上網投票來議決提案和選舉董事。在此呼籲所有投資人如果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應該以電子投票來取代委託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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