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揭露實質受益人資訊,順應防制洗錢犯罪的潮流

2018-05-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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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將對我國進行洗錢防制工作績效的第三輪評鑑。 (作者提供,取自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網站)

今年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將對我國進行洗錢防制工作績效的第三輪評鑑。 (作者提供,取自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網站)

公司法修法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其中增訂「揭示實質受益人」條款的提議去年受到部份產業人士的的排斥,一說是申報實質受益人資訊將增加公司治理成本,一說是公司將股東名簿定期彙總給財政部已經行之有年,以股東名簿的資訊替代之足已,似無必要再揭示實質受益人資訊,此條款的增訂只是疊床架屋,徒增產業界的負擔。然而面對全球打擊洗錢犯罪的潮流,即便是避稅天堂的開曼群島也於去年7月將「揭示實質受益人」條款增訂於公司法中,要求受詢問人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據實回覆,如果故意不如期回覆、或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虛偽的事實回覆,甚至會面臨刑事責任。去年下半年政府相關部會和產業界持續不斷的溝通,終於拍板決定將此條款納入公司法。今年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將對我國進行洗錢防制工作績效的第三輪評鑑,根據專家的評估,增訂「揭示實質受益人」條款與否確實對評鑑的成績有很大的影響。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我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的第2條對「實質受益人」有如下的定義:「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而該法的第3條銓釋了「控制權」 :「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舉例說明如下-

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一般民眾代理法人至銀行(非被代理法人開戶銀行)辦理超過新台幣50萬的現金交易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出資證明文件
3.出資超過25%以上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4.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針對第3,除了直接持有法人的股份或資本外,應包含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的部分。由下圖中提供的數據可以算出A君於甲公司的總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15%) + 間接持股(15% x 90%=13.5%) =28.5%

20180503-A君於甲公司的總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15%) + 間接持股(15% x 90%=13.5%) =28.5%(作者整理)
A君於甲公司的總持股比例 : 直接持股(15%) + 間接持股(15% x 90%=13.5%) =28.5%(作者整理)

而公司法修正案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定義,傾向採用證券交易法第25條的定義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未來依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以及持股逾10%之股東,必須每個月向經濟部設置的電子平台申報實質受益人資訊。法務部表示,為了簡政便民,此增訂的實質受益人條款是採最低標準,將來會逐步提高。筆者認為其意為只揭露第一層的實質受益人的持股 (A持股只計15%而非28.5%),並且不將A的關係人(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的持股計入;也不計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藉由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所持有股份者。上述可說是一種三階透明度的概念。證券交易法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經理人以及持股逾10%之股東對於持股的申報以及銀行法、金控法規範金融機構股東申報持股的變動及核準均已達到第三階的透明度。目前有只有幾個特別法要求提供實質受益人的資訊,將其納入涵蓋範圍較廣的公司法,再提高透明度的要求確實有其必要。

近期某些銀行牽涉到經營權的董事席次爭奪使得金管會大聲疾呼「產金分離」和「金金分離」。實質受益人的揭示和其金管會所倡有相當的關聯性,以下為筆者的淺見-

產金分離

「產金分離」是指金融機構的股權不能過度集中於有產業背景的大股東;為落實「產金分離」政策,只要持有金融機構股權逾10%,金管會就可以審查其大股東適格性,藉此來把關「產金分離」。這一個政策有其歷史上的包袱。1990年代初期,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致力金融效率的提升,而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藉由產業界的資金得以成立數家民營銀行,自然有些產業界的大股東也是銀行的大股東;當這些銀行持續發展且藉由併購而壯大後,政府當局希望銀行能夠獨立運作,不受特定產業界大股東的操控,以維持金融公平性以及穩定性,所以目前政府只允許來自產業界的新股東持有10%以下持股,對於既存擁有高持股的產業大股東,應該是逐步釋出持股至某種程度以符合「產金分離」的政策,至少在過渡階段要做到所持股份只能減少不能增加。產金不分離的情況下,所造成違法借貸掏空銀行的案例不勝枚舉,最近一例就是去年中爆發的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涉嫌違法放貸三寶建設弊案,其遭依違反金控法、證交法以及特別背信等罪起訴。首度開庭時何壽川否認犯罪,但是三寶建設前財務長黃緒宗當庭認罪,對於檢察官起訴的違法放貸等案情全部坦承。這個案子放貸的金額估計50億台幣以上,所貸予的三寶建設公司是所謂的”三無”海外公司,無營運、無財務報告以及無擔保授信。其舞弊的手法依然如出一徹,隱瞞實質受益人資訊再加上內控失當而導致此違法放貸發生。違法放貸再進一步很可能就是掏空,然後又是由全民買單。

金金分離

「金金分離」是指同一大股東以個人或不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名義在多家銀行擁有一定股權,或是進一步在該多家銀行以個人或法人代表佔有好幾席董事席次,後者的情況使外界只看到不同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法人代表派駐在各銀行中任董事,而不知其背後是來自同一集團或是同一大股東,如此會產生「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外洩」等問題,因此,金管會要予以限制,最多只能插旗一家金融機構 (指有董事席位),而且持股要小於10%。除非得到金管會的允許,否則持股不能高於10%。銀行法與金控法對於實質受益人持股比例變動的申報、核準,以及必須達到第三階透明度已有規範。

最近引起討論的案例是寶佳建設集團積極佈局金融產業,除了持股台新金控將近10%,在永豐金控也有9%股權,還持股中華票券17%,更力推華票和王道銀行合併。企業要擴大版圖無可厚非,但是很顯然寶佳建設集團的佈局己經引起金管會的關注。如果該集團只在一家銀行擁有董事席次,在其他銀行只持股而不進入董事會,就不會違反金金分離的政策。然而銀行法第35-1條允許公股銀行負責人及職員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例如台銀就派了法人董事在其有股份的6家銀行,這似乎也違反了「金金分離」政策,金管會考慮修改此法條,以契約的方式聘任來自外部的專業董事,來解決「避免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外洩」的問題,以及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疑慮。

公司經營權之爭

4月到6月是股東會的旺季,如果又逢三年一次的董監改選,有些公司的經營者會受到市場派的挑戰,而往往是發生在公司派持股偏低的的情狀。公司派和市場派雙方都會積極藉由徵求委託書來競逐董事席次以穩固或取得經營權,但是委託書徵求制度確實有不合理之處-

其一 : 依據現行銀行法、保險法的規定,都有對股權管理的限制,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想要持有銀行和保險業股權超過 5%需申報,要超過10%、25% 及 50% 須通過大股東適格性的審查,取得核准。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0條所述“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很顯然這法條有瑕疵,此處的徵求人應該要改為”徵求人及其關係人”。

去年12月,樺福遠航集團就利用這一個法條上的瑕疵,只持有三信商銀4%的股權,連銀行股東持股達5%需申報的門檻都不到,卻透過7家轉投資公司來徵求委託書,取得13.85%股權的代理,加計持有的4%,合計17.85% 的股權,再加上其他股東的支持,竟然拿下三信銀15 席董事中的5席董事。金管會表示,未來金融業徵求委託書規則中針對3%徵求的部分,將會以實質受益人來計算,從現行每戶可徵求3%,改為必須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合計,甚至前述有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關係的第三人所徵求到的委託股數也要一併計入,以達到第三階透明度的要求,不再讓有心人以分散持股各自徵求3%的方式,突破金管會3% 的管理防線。

其二 : 當公司派和市場派相互競爭徵求委託書時,公司派卻同時提供股東會的紀念品給股東。為數不少的投資人尤其是散戶,當他們提供委託書給股務代理並拿取紀念品時,並不關心他們的委託書是被設定在支持哪一方,紀念品的贈予顯然有利於公司派取得委託書,此種制度存在不公平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出席股數必須超過已發行股數之二分之一,否則視為流會,委託書的徵求可以提高出席率避免流會,此為委託書制度藉以存在的理由。但環顧其他國家,幾乎都沒有這種出席股數要過半股東會才能議決提案的規定,這一個規定應該予以刪除,而紀念品發放自然失去其正當性,公司派和市場派的競爭才有其公平性。如果不採取這種做法,也可以仰賴電子投票來解決此問題。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結算所)於2009年受主管機關指示完成建置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股東e票通(Stockvote)”,近幾年積極推動以電子投票參與股東會。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為的標準,逐年擴大強制使用電子投票的範圍。去年電子投票權數已達到股東會出席總權數的49% (詳見圖表),自今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全部接受電子投票,在股東會前一個月的時間股東可以上網投票來議決提案和選舉董事。在此呼籲所有投資人如果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應該以電子投票來取代委託書的功能。

20180503-歷年電子投票筆數及權數匯總 (2013-2017)。(作者提供,取自集保結算所網站資訊)
歷年電子投票筆數及權數匯總 (2013-2017)。(作者提供,取自集保結算所網站資訊)
20180503-2017 年股東常會電子投票使用情形 。(作者提供,集保結算所網站資訊)
2017 年股東常會電子投票使用情形 。(作者提供,集保結算所網站資訊)

其三 : 閉鎖期造成幽靈投票的問題。公司法規定股東常會前60天、股東臨時會前30天,一直到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舉行的當天,這長達一個月和兩個月的期間稱為閉鎖期,必須停止過戶,以便製作股東名冊,通知股東出席。問題是閉鎖期間賣掉股票的投資人仍然擁有出席和投票權,在閉鎖期買進股票的投資人反而沒有出席和投票權,這種幽靈投票現象,造成投票結果正當性的疑慮。2015年9月22日,日月光完成公開收購矽品股權25%,因為閉鎖期的規定而無法參加矽品於10月15日召開的股東臨時會,當時就引起爭論。解決之道,應該配合電子化作業,將閉鎖期儘可能縮短,並且對於達到一定持股比例的新股東,修法使其不受閉鎖期的約束,得參加股東會。

台灣是亞洲第一個通過「洗錢防制法」的國家,於1997年以創始會員國身分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但是2007年於第二輪評鑑時卻被列入「一般追蹤名單」,2011年時更落入「加強追蹤名單」。主要的缺失包括銀行海外分行發生法遵不足而被裁罰的情形以及國內金融內部管控出現問題。對此,政府積極推動相關作為,包括修正相關法規與作業準則、增訂金融機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並加強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理以及本國銀行內部管控等。另外,行政院也成立洗錢防制辦公室,針對「洗錢防制法」不足之處進行修正、改進。持續不斷的努力,目標是讓年底的評鑑過關,讓金流透明度跟國際接軌,以提升台灣的國際聲譽,並讓台灣金融機構較容易在國際發展分支機構,也有助於企業全球佈局。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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