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訴諸公投的同婚權利將何去何從?

2018-04-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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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加上前面幾段的論述,既然公民投票之過程與結果都必須服膺於我國憲政體制之規範,且我國憲政體制之規範同時蘊涵中華民國憲法以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釋憲文,又我國大法官已釋憲明文同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之價值,則任何與此釋憲文意旨不符之公民投票都不應該被允許,即便通過了,也應任期手段及結果與釋憲文意旨不符,而不符我國憲政體制,進而違憲且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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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觀點

其實在論述前面幾大點的同時,我也参入了我自己的一些見解。總的來說,即便在看到新聞之後,內心還是很火,但是純粹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就是一群堅守自身價值的人希冀窮盡一切途徑想捍衛自己的理念,而我們自己又何嘗不是如此?我們豈也不是想透過各種方式守住屬於我們自己的權利嗎?

不過,在這兩者間其實有很大的差異處。反同者透過一切的管道想要捍衛他們堅信的價值,但是他們卻是藉由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作為手段以達成目的,他們透過弱化我們選擇婚姻的權利與自由,試著想完整他們自己心中固守的傳統婚姻觀,說白了,是透過損害我們的方式,以成就他們自己,但憑什麼反同者可以用這樣的作為,同時間又嚷嚷著我們同性戀者沒有受到任何傷害?

反觀,我們雖然也是窮盡一切途徑想捍衛自身權益,但我們並沒有試圖、實際上也沒有剝奪任何人在法律上所擁有的任何權利,我們只是懇求這個國家的法律可以再寬容一些,或應該說展現它本應有的寬容,讓所有人無關乎性別、性向等等都可以在這樣的法律體制中受到完整的保障,我們沒有傷害任何人,就這一點,我們不一樣。

然而,在愛情這件事上,在選擇我們自己所愛的人這件事上,在試著想要擁有愛情自由、婚姻自由的這些事情上,我們,沒有不一樣。

最後,我的立場就是:「我會站出來投票,對於自身的權利,我不會隨意輕言放棄。我的意向應該已經很明確......而我是同性戀這件事,不會因為任何人輕易的挑戰而有所改變或動搖,沒有原因,只是我生來如此,而這我與生俱來就擁有的權力,是任何人用任何方式都拿不走,而我也會誓死捍衛的權利。」

我雖然尊重每個人發言與持有己身思想的權利,但今天反同方的所作所為並非捍衛他們的人權,而是要守護他們口中所說的那些存於他們心中之傳統婚姻觀,且是藉由剝奪同性戀族群選擇與結婚之自由權利作為手段,換言之,實際上是以對他人人權之侵犯與限縮保護他們心中固有的思想,一個是關乎於人格完整性的基本權利,一個是對於某件事物的個人價值取向,兩者權衡之下,難道犧牲他人基本權利與人格完整性,換取個人之價值取向的方式會是合理的結論嗎?我想大家自有評斷,而我的答案,無疑會是否定的。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雙主修法律系與哲學系二年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學會學術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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