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訴諸公投的同婚權利將何去何從?

2018-04-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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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許多支持同志婚姻者出席。(資料照,盧逸峰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許多支持同志婚姻者出席。(資料照,盧逸峰攝)

反同方盡其所提出的幾項公投案於前幾天通過了中選會的審查,引來同運團體的憤懣,有人抨擊中選會的做法違憲、違法,有人認為此次審查的結果與大法官之釋憲文意旨不符,更有人直指在講求人權進步的年代,如此的結果是自由民主與人權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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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這次的公投事件前,我打算先切分出幾個層次來論述,分別是此次公投案之間的關係、公投本身的意義、公投與大法官釋憲的關係,以及最後我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立場。在本文中將不會審視中選會是否有違法、違憲之情事,而是單就事件本身的幾項爭議與未來的可能性為探討之對象。

反同婚三公投

首先為大家列舉三大公投主文:

1.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2.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3.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中選會通過下一代幸福聯盟之「婚姻限一男一女」、反同志教育等3項公投提案,讓同運團體緊急於夜間9時動員集結於中選會外抗議。(謝孟穎攝)
中選會通過下一代幸福聯盟之「婚姻限一男一女」、反同志教育等3項公投提案,同運團體緊急動員集結於中選會外抗議。(謝孟穎攝)

此次的三件公投案中,有兩項是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為標的,另外一件則是以性平教育作為討論內容,而本篇主要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兩個公投案為討論標的。

現行民法的婚姻規章中,實際上並沒有明文將婚姻的定義限縮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換言之,現行的民法制度的確沒有禁止同性別的人結婚,只是當同性戀者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的時候,會因為不符合條文的要件而被拒絕,這也是為什麼在去年會有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的原因。在第一與第三公投案中,很明顯的是對於去年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挑戰,同時這兩個公投案彼此間也有一定程度關聯性。

倘若在第一案中同意票多於反對票,而第三案中的同意票也多於反對票,就表示多數民意雖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並不認同以修正現行民法婚姻規章的方式作為合法化的手段,換言之,在這樣的情形下,大多數的民意展現的是另訂專法的傾向;反之,倘若第一案不同意票佔多數,而第三案一樣是同意大於不同意的情形下,則表示大多數民意不僅反對另訂專法保障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時更根本的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另外還有兩種情況。倘若在第一案中同意票佔大多數,而第三案不同意為多數,意味著大多數民意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手段不一定只能透過修正民法為之, 而可以透過其他形式的立法達成,同時間也表示大部分人認為民法婚姻規定不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換言之,在這樣的情形下,大多數民意依然是肯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時不排除修正民法以外之手段的可能性。最後一種型態則是第一案與大三案的公投結果皆為不同意佔大多數,這就表示大多數民意不僅支持同性婚姻,且認爲只能透過修正民法的方式作為其手段,不應透過其他形式的立法為之。

以上述可能得到的結果來看,四種結果中,有三種結果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僅有一種可能是全面否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而在三種可能合法化的情況中,第三種狀況(第一案同意較多,第三案不同意較多)所提供的合法化手段最多,而最後一種方式(第一案與第三案皆不同意大於同意)則是將手段只限縮在修正民法。綜上所述,對於中選會是否有違法質疑先姑且不論,就實質可能得出的結果看來,同性戀族群還是有相當高的機率可以在這次的公投中成功捍衛我們自己的權利,只是成功程度上有所差別。

所以大家不要怕!大家一起出來投票吧!

20180309-幸福盟「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反同婚團體愛台灣久久久舉牌。(陳韡誌攝)
幸福盟「婚姻定義公投聽證會」,反同婚團體愛台灣久久久舉牌。(資料照,陳韡誌攝)

公投本身的意義

我認為公投本身的意義不外乎是「主權在民」最直接的落實,我國憲法也直接保障人民可以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行創制與複決之權利。

參閱了幾份資料與學者的說法核實自己的想法後,多數人認為即便公民投票是為主權在民的落實,然因我國憲法已採「代議民主」之精神,換言之,早在制憲之初,我國憲法就已經有其民主立法之價值取向,值此,公民投票之過程與結果必須是在符合我國憲政秩序之前提下為之。再者,公民投票得決定之事由,並不包含憲法更動與制定之層面,頂多是對於立法者之修憲內容行複決權,換言之,無論公民投票之行使或是結果為何,都必須服膺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中,且不得依人民公投之意思任意更動憲法之意旨。

對於上述的說法,我個人亦認同其見解。主權在民固然是這個國家人民心中的上位價值,但是以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來說,我們採行的是代議民主制度,憲法層面上已經明白表示的精神,不應該因為人民一味地想要追求某項個人價值、目標而受到動搖與挑戰,否則容易淪為創制、複決權的權利濫用。同時,前述多數說的言論也再次強調憲法最高位的性質,以及大法官作為司法審查制度中的重要角色,其所做出的釋憲文應與憲法有同等之位階,且大法官作為憲政體制最終的守門人,其對憲法所作出的解釋與憲法有同等位階實屬為合理,更不應受到人民任意的挑戰。

綜上所述,包含本次反同婚公投案在內的所有公投案件,皆必須是在符合我國憲政體制下方得進行,其結果也必須在不違背憲法之意旨下方得有其效力,而此處所言的憲法意旨當然也就涵括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所做成的所有釋憲文。

公投與大法官釋憲之間的關係

公投之過程及結果與大法官釋憲之間的關聯已如前述,於此論述大法官於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所言以及本次公投案之關係。

大法官於該釋憲文中提及:「現行民法婚姻規章未能使同性二人建立永久結合關係是為立法者之怠惰」並以此項理由宣告現行民法條文違憲,單就這層意義上的解釋,我認為大法官據以宣告違憲是以「現行民法婚姻規章」作為標的,換言之,違憲的條文就是民法婚姻章節本身,並非整個法體系。申言之,倘若我的見解是合理而且成立的,則要能解決違憲問題的唯一方式就是直接修民法,將現行的婚姻規章修正至讓同性戀者也可以適用之情形,而在這樣的情形下,此次的公投案也就顯得沒有意義,因為大法官已經就憲法位階之姿表明了立法者應該採取的形式。然而,較為人詬病之處是大法官在文末卻似乎曖昧的允許其他修正民法以外的可能手段,這也是為什麼到了現在整體立法程序仍在延宕的原因。不過,無論何種解讀,司法院大法官既已釋憲言明憲法應保障同性婚姻之價值,也就等同於我國之憲政體制下,本應保障同性戀者建立永久結合關係之權利,個人認為應可將其視為我國憲法的精神之一。

綜上所述,加上前面幾段的論述,既然公民投票之過程與結果都必須服膺於我國憲政體制之規範,且我國憲政體制之規範同時蘊涵中華民國憲法以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釋憲文,又我國大法官已釋憲明文同性婚姻應受憲法保障之價值,則任何與此釋憲文意旨不符之公民投票都不應該被允許,即便通過了,也應任期手段及結果與釋憲文意旨不符,而不符我國憲政體制,進而違憲且無效。

我的個人觀點

其實在論述前面幾大點的同時,我也参入了我自己的一些見解。總的來說,即便在看到新聞之後,內心還是很火,但是純粹以理性的角度看待,就是一群堅守自身價值的人希冀窮盡一切途徑想捍衛自己的理念,而我們自己又何嘗不是如此?我們豈也不是想透過各種方式守住屬於我們自己的權利嗎?

不過,在這兩者間其實有很大的差異處。反同者透過一切的管道想要捍衛他們堅信的價值,但是他們卻是藉由剝奪同性戀者的權利作為手段以達成目的,他們透過弱化我們選擇婚姻的權利與自由,試著想完整他們自己心中固守的傳統婚姻觀,說白了,是透過損害我們的方式,以成就他們自己,但憑什麼反同者可以用這樣的作為,同時間又嚷嚷著我們同性戀者沒有受到任何傷害?

反觀,我們雖然也是窮盡一切途徑想捍衛自身權益,但我們並沒有試圖、實際上也沒有剝奪任何人在法律上所擁有的任何權利,我們只是懇求這個國家的法律可以再寬容一些,或應該說展現它本應有的寬容,讓所有人無關乎性別、性向等等都可以在這樣的法律體制中受到完整的保障,我們沒有傷害任何人,就這一點,我們不一樣。

然而,在愛情這件事上,在選擇我們自己所愛的人這件事上,在試著想要擁有愛情自由、婚姻自由的這些事情上,我們,沒有不一樣。

最後,我的立場就是:「我會站出來投票,對於自身的權利,我不會隨意輕言放棄。我的意向應該已經很明確......而我是同性戀這件事,不會因為任何人輕易的挑戰而有所改變或動搖,沒有原因,只是我生來如此,而這我與生俱來就擁有的權力,是任何人用任何方式都拿不走,而我也會誓死捍衛的權利。」

我雖然尊重每個人發言與持有己身思想的權利,但今天反同方的所作所為並非捍衛他們的人權,而是要守護他們口中所說的那些存於他們心中之傳統婚姻觀,且是藉由剝奪同性戀族群選擇與結婚之自由權利作為手段,換言之,實際上是以對他人人權之侵犯與限縮保護他們心中固有的思想,一個是關乎於人格完整性的基本權利,一個是對於某件事物的個人價值取向,兩者權衡之下,難道犧牲他人基本權利與人格完整性,換取個人之價值取向的方式會是合理的結論嗎?我想大家自有評斷,而我的答案,無疑會是否定的。

*作者為國立臺灣大學雙主修法律系與哲學系二年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學會學術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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