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樑觀點:公司法不應承載太多其他政策任務

2018-02-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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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公開發行或小規模的公司,這些新規定或許會有些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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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智慧齊防公司法變調

我們都舉雙手贊成倫理規範、企業社會責任、公共利益和公司治理。但問題是:它們都只是訴諸道德情操的不確定社會概念,在民主社會允宜見仁見智。在國外,它們只是「軟規範」(即soft law)而已,絕非法律規定。

最近,蘋果等外國高科技公司被激進股東要求限制孩童使用手機時間,它們迄今多半置之不理,讓市場評斷。這類倫理爭議如將來發生在台灣,可就麻煩了。

因一旦入法,政府就須解釋什麼是道德,也就極易陷入「管理眾人之事」的深水區。這樣修公司法猶如擁抱政治,而公司法旨在促進投資,故這項修正似非促進經濟發展之必要!如說這些新規定意在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正途是修定證券交易法,而非借道公司法,擴大打擊面。如便宜行事,公司法法制只會更加紊亂。

實驗莫大於引起質變,如規範實質受益人,可能將公司法蟬變為反洗錢法!

公司法會變調,並非危言聳聽,最有名之例是德國:長期由勞工董事主導董事會,故國際間學者認為德國的公司法已變成勞動法規。

在國際上,G20的確於2014年訴求企業組織最終所有權人的透明化;歐盟也有普遍立法的趨勢。英國已有電子化的揭露平台;加拿大因設立公司甚為方便,反被不肖份子利用來「雪洗」(即snow-wash)黑錢,最近還登上《經濟學人》雜誌。

加以兆豐金控在美申報缺失受到嚴懲,更是雪上加霜。在此氛圍之下,適巧碰上公司法修正,使它意外成為搶救台灣金融界國際聲譽的救生圈。

假設台灣所有公司都可能洗錢,將近700,000家公司每月都查報大股東或內部人,社會成本極鉅。授權排除申報,裁量依據為何?實質受益人的定義乍看廣於國外,但執行時如流於形式,只查核某層次,有何意義?這些複雜議題都是反洗錢法制的領域,非單純公司登記制度之所長!

對比財政部為落實稅捐稽徵法而自建資料中心,未借道公司法或經濟部。為反洗錢申報,固可追查實質受益人,但應修訂反洗錢法,而非公司法,否則是否對部會、法典、甚至民刑的分際,進行重大實驗?

公司法修正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沾上一些特殊的色彩,是否會把公司法帶入實驗區?如何回歸技術性財經主軸,端視集體智慧。

*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資深副總經理、中華開發創投公司董事長。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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