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殺人犯的罪與罰──中國司法與國際引渡(上篇)

2021-07-0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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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Pear285@Wikipedia CC BY-SA 4.0)
紐西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Pear285@Wikipedia CC BY-SA 4.0)

紐西蘭金京燁案:沒有引渡條約也有可能進行引渡

然而,兩個政府之間只要彼此同意,沒有引渡條約也有可能進行引渡。2011年就出現這樣的案例,紐西蘭與中國並未簽訂引渡條約,但中國要求引渡已在紐西蘭長期定居的金京燁(Kyung Yup Kim),聲稱這名南韓裔男子涉嫌在上海謀殺一名年輕中國女子。這項引渡要求在紐西蘭各級法院纏訟10年,金京燁與其律師團對抗歷任同意中國引渡的紐西蘭司法部長。這幾位部長的同意都有基本前提:中國方面保證金京燁不會遭到刑求,而且得到公平審判。最近一次司法部長的同意決定被上訴法院推翻之後,紐西蘭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並在今年6月4日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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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最高法院以3票對2票同意引渡金京燁,但前提是中國方面提供某些保證與資訊,並與被告的看法在6月30日之前一起提交法院。兩位持反對立場的法官雖然同意同僚的分析論證,但仍認為應該將全案送回下級法院,全面檢視現有的大批資料;這些資料是由新上任的司法部長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提交。兩位法官反對讓政府對這樁纏訟10年的官司,尋求進一步的保證與資訊。

紐西蘭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多達150頁,可能是歷來其他國家對於中國法律體系最詳盡的討論。它詳述相關議題與可資運用的國際人權標準,內容鉅細靡遺,很有幫助。但是這份判決書對於中國刑事司法的實際狀況太過天真,對於中國司法體系的檢視也太過侷限。

關鍵問題:如果金京燁被送回中國,有無可能接受「公平審判」?

全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如果金京燁被送回中國,他有無可能接受「公平審判」?答案決定於金京燁審判是否會構成「明顯不公」(a flagrant denial of justice),最高法院將之界定為未能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第14條的最低要求;中國早已簽署ICCPR,但一直沒有通過。第14條規定:「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最高法院正確地指出,這意味著法官必須「不受法院同僚、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與其他外部機構的影響。」在中國法院,重大或敏感刑事案件的判決者不是承審法官,而是「審判委員會」;委員會由法院主管擔任,討論決定承審法官的建議。對此,最高法院詳細、深入探討「審判委員會」的判決形成過程,以及這種特殊的制度是否符合「司法獨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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