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山觀點:施工標案,宜改為最有利標嗎? 兼談離奇的王隆昌評審冤案

2021-04-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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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肇事工程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肇事工程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日,太魯閣號意外事件引起各界熱烈討論。這驚天一撞,不但撞出了台鐵邊坡維護管理的漏洞,也撞出了營造業積年累月體質不佳之宿疾。不禁令人疑惑,難道我們的政府對於承攬公共工程的廠商品質無法掌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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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採購發包方式

目前的工程採購發包方式主要分為二類。第一類為最低價標,大多數的公共工程施工標案皆屬此類。第二類最為有利標:目前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及統包(設計與施工合一)多採用最有利標,此外BOT案也採用類似最有利標模式,但較為複雜。

最有利標投標廠商需要提出服務建議書,評審委員根據服務建議書內容,包括投標廠商的技術水平、經驗信譽、履約能力、計劃瞭解程度及投標金額等綜合評分,依序位法選出廠商議價之優先順序。由於預算金額公開,優勝廠商可以填寫願依底價承攬,也因此常見投標金額與底價完全一致的現象。許多媒體對此有質疑,其實是不瞭解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與最低價標不同。

施工標案採最低標的原因及其缺失

我國公共工程施工標大多數以採最低標的原因,在於發包時程上較快(比起最有利標約可節省一二個月),且可避免承辦人員被關說,或工程發包不出去時被上司責罰。然而平時我們買一臺電視都會去看看品牌聲譽如何,聲光效果如何,而不是只看尺寸大小即買回家。採購公共工程比起購買電視要複雜得多,動輒上億金額,如果最低價得標,想當然爾不可能買到最好的產品。這種只比價格而不考慮投標廠商品質的做法,不僅造成了營造業惡性削價競爭,也在低價搶標中壓低了利潤(甚至完全無利可圖),造成廠商在施工時偷工減料的誘因,長年下來形成了營造業劣幣逐良幣的結果。因此許多優良廠商根本不碰或儘量避免參與公共工程。像李義祥這樣的劣質廠商卻能一再的透過低價搶標及借牌來標得大案,如同小孩開大車,出事只是早晚而已。

施工標案採用最有利標的優劣點

採購法其實容許工程施工標案採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在評選的過程中需要審查投標廠商過往的業績而非只考慮價格,因此能夠篩掉一些資格不符或履約能力欠佳的廠商,如此一來對於品質便能有所掌控,且因不需削價競爭而得到了合理的利潤,減少了廠商偷工減料的誘因。

既然有這麼好的方法為何不將最低標全面改為最有利標呢?原來最有利標也有一些缺陷,包括(1)採購時程上會比最低標長一至二個月(2)評審委員有可能被操控,以及(3)評審委員有可能因冤案坐牢。前二項缺點比較容易理解,而第三項則以多年前離奇的南港展覽館評審案加以說明如下。

離奇的王隆昌評審冤案

台北科大王隆昌教授和成大建築系江哲銘、王振英教授、文化大學都計系陳博雅教授等一同擔任南港展覽館統包案的評審,卻因力麒建設行賄扁嫂,取得評委名單。東窗事發後,法院誤聽汙點証人一面之辭,把這些曾評力麒第一的教授全部判刑七至八年,目前均已服滿出獄。以王隆昌教授為例,遍查判決書全卷,本案並無污點証人(力麒建設董事長特助黃某)對王隆昌任何金錢交付、賄款流向之證據,亦無黃某與王隆昌間之任何通聯與接觸之證據。黃某提出的會面時間與地點,王教授正在上課,也有學校公函為証,但法院全不採納。也就是說,王教授居然是在沒有任何確實證據佐證下,就被檢察官起訴、被法官逕依所謂自由心證判決七年八月重刑!本案判決根本就違反「無罪推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因此,監察院三度替他申冤,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一次監察院的去函,被黃世銘直接打了回票。但第二次要求時換了總長,顏大和明察秋毫,認為原判決 ”明顯違法”,乃申請非常上訴。可惜最高院法官拒絕了顏總長的申請,在短短的幾天內照抄原判決書回覆,草草了事。

本案另一位周家鵬教授運氣較好,初審也被判七年,再審時不同法官根據不在場證明而改判無罪。常識告訴我們:若污點証人被查出說謊,則其他的被告理應重審才是,但驕傲的法院並不受理。這也造成”同案兩判”的奇怪現象。

王隆昌是一位單純的學者,他在二審之後原本可以申請退休而保住退休金,但基於對台灣司法的信心和自認清白,雖在同事力勸下並未申請退休,如今落到失去教職且出獄後拿不到退休金的境地。難怪北科大歷任校長及教授共百人,連署為王隆昌申冤。北科大還在109年的校慶上頒發特別貢獻獎給他,被公認是遲來的正義。如果王教授真有貪污,國立大學避之唯恐不及,會在校慶時隆重頒獎給他嗎?

雖經監察院三度要求提起非常上訴,和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原判決違法而要求重新判決,但是最高院法官拒絕了監察院和顏總長的申請,只為了欲維護法院的清高地位不容他人挑戰。如今司法院各級法官都曝光了和富商不當宴飲和收受禮物等情事,是否有更嚴重的貪潰等違法亂紀事件正在徹查,但由民調顯示,人民已失去了對司法的信賴。王隆昌至今仍在司改會的協助下努力平反,希能爭回名譽。既然如此,不如虛心接受公正第三單位的呼籲,重審本案,以重拾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學者專家不敢擔任公共工程採購案評審

若此寃案未能平反,許多資深的教授與工程師都和筆者一樣,不敢擔任公共工程採購案評審。教育部、工程會或名間媒體可以做一調查,各大學教授級學者願意參加最有利標評審的比例有幾成? 不參加的原因是什麼? 就知道南港展覽館及類似評審寃案對學者和專家不願投入最有利標評選的心理影響有多大。領區區二千多元車馬費,很可能無辜捲入弊案,而入獄七、八年,喪失名譽、教職與退休金的沈冤向誰去訴?

如何利用最有利標的優點而避其缺點?--建議成立採購國家隊

為了保持最有利標的優點,並減少各機關承辦人員的困擾,筆者建議應由中央(以信譽佳的工程會最宜)成立國家採購專門單位,負責所有中央機關和縣市政府最有利標的採購作業,將一定金額以上(如查核金額五千萬元甚至更低)的公共工程施工標案一律改為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當然既有的技術服務和統包案的最有利標評審也一併歸入中央專責機關。因而增加的採購人員除了新聘外,亦可自各單位借調原採購人員。或許有人質疑,這樣不是換湯不換葯嗎?非也。可以規定各借調的承辦人員不得承辦原單位的採購業務,且數以百計的承辦人員採隨機輪換的方式(類似法院法官分案方式),不易發生舞弊。事實上這些承辦都不願淌渾水,過去可能因迫於地方勢力而情不得已,這可從他們明知最有利標較佳,卻不願意採行的心態就可得知。若中央能夠處理最有利標評審,在決標後才交由地方政府執行,相信地方政府也很樂意解決關說的頭痛問題。如此一來,不但能篩選掉不合格的廠商,亦能屏除各機關承辦人員、評審委員遭操控的風險,更因無法事前知悉評審委員,也不致評審會被寃判。而中央採購人員也因專責而熟悉此業務,可加速流程,不致耽誤時程。

結論

公共工程施工標案改為最有利標,且由中央成立專責單位負責,不僅可提升我國營建水準,也可減少下一個公共工程事故的機率,利多於弊,希望政府能審慎評估此方案的可行性。至於王隆昌等教授因評審產生的冤獄案,也希望法院能虛心接受第三公正單位(監察院、司改會等)的建議,予以重審,庶幾能提升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的意願。

*作者為台大/中大土木系兼任教授、前中興工程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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