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又見民進黨立委虛而不實的政治操作

2017-11-1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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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11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廢止監試法,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條文修正案,配合修正通過。惟本案未能於立法院第6屆會期完成議決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遂不予繼續審議在案。總之監試法廢止案,在立法院未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和國民黨及親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席位較多有關,而國、親兩黨皆傾向在五權憲政架構未更張前,監試法不宜廢止;尤其對新一屆監察委員尚未產生前,監察院正處於家裡沒大人的狀態,而考試院乘人之危提出廢止監試法之議,引發國、親立委不滿及抵制。嗣第4屆監察委員於97年8月1日就任後,考選部依法報請考試院行文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續依監試法規定行使監試權。監試制度自此又恢復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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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制度存廢之評估

綜合各界維持監試制度之理由如下:

一、監試制度之存在,有其歷史背景因素使然,如今中央政府組織五權分立架構未變,由立法權發動免除考試之外部監督機制是否妥適?值得考慮。是否俟憲政體制循修憲途徑改為三權分立之後,讓監試制度屆時自動歸於消失較妥。

二、監試制度存在雖然是輔助性的,而非考試的主體,但不容諱言國家考試長久以來建立的公平公正公開形象,與監試制度的支持參與多少有其關聯;因此雖是事前參與監督,與一般監察權行使注重事後監督性質有別,但是能夠增加考試公信力之現有機制,何必予以排除,反而引人疑竇。

三、歷年來國家考試之辦理,也曾發生過多次個別典試或試務人員有洩漏試題或其他徇私舞弊情形,因為監試委員全程多有參與,所以瞭解其間問題所在。倘真有重大違失,必要時監察委員即可針對個別考試之典試人員或辦理試務人員發動調查、糾舉、糾正或彈劾機制,因此維持現行考試事前監試,其實是提供了一個政治上的防腐及防弊功能。

四、僅廢除監試法,並不能讓社會大眾或應考人因此信服國家考試將因此更公平公正,而全靠考試機關內部自律或建立監控功能(如全程錄影錄音等),也無法讓外界相信其功能會比現有監試制度更好;倘因此再去尋求建立其他外部監控機制,如用人機關或職業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等,因為考試過程中倘發現有弊端,替代性外部監控機制,因其不具行使公權力身分,所以改制後恐將治絲益棼。在監察院未被廢除之前,前述情形又將回到監察院監察委員去發動行使調查、糾正、糾舉及彈劾之權,既然如此,則維持監試制度現制,使其一條鞭運作,不是會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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