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又見民進黨立委虛而不實的政治操作

2017-11-1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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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再從經費節約角度來看,經過立法院逐年從嚴審查政府機關公務預算結果,自106年開始,監察委員參與監試各階段考試工作,均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和考試委員相同,都成為本於職權依法執行職務的志工;但是從立委提案內容來看,原有試卷之彌封、命擬試題之開拆、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移轉到典試委員會推派之典試委員為之以後,因為典試委員多為學者專家,參與命題須支給命題費、參與閱卷須支給閱卷費、參與著作審查支給審查費,這些額外增加的業務,勢必要增加新的費用開銷(至少要有會議出席費),全年實施新制,多個幾十萬的費用勢不可免。所以如從經濟節約角度考量,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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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曾發生三年無監委空窗期

第三屆監委任期至94年1月31日屆滿,依憲法規定,監委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陳水扁總統在93年3 月獲連任,93年12月總統府公布提名名單,陳總統提名張建邦、蕭新煌為監察院正、副院長,另外27名監委被提名人則為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等人。提名名單公布後引起各種批評,當時立法院的國民黨、親民黨的立委佔多數,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凍結此案,以致此任命案同意權之行使,無法在立法院進入議程。大法官後來以釋字第632號解釋,認為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序違憲。但立法院仍未再行使同意權,陳水扁曾於第六屆立委期間,將原名單重新送過立法院一次,但被提名人名單,並無更動,立法院亦未排入議程;96 年底陳表示願重新提名,並請國、親兩黨推荐人選,但最終並未提出,致監察院無院長、副院長及監委長達三年之久。

考試院在94年1月27日於第10屆第119次會議以臨時動議案方式,就「監察院第3屆監察委員即將於94年1月31日任期屆滿,第4屆監察委員未就職前國家考試應如何因應」,提出報告,並請院會討論。該報告建議甲乙兩案,請考試院院會公決,甲案主張「如期舉辦」,乙案則主張「延期舉辦」。

主張如期舉行的主要理由如下:一、國家考試乃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憲法權利,為「基於保護應考人權益,各種國家考試試程仍依法繼續進行」。二、監試制度是依監試法對國家考試的外部監督機制,考試院依法辦理之考試,自有其「內部效力」,監試制度因係「外部監督」,性質上屬於考試有效之「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主張延期舉辦之理由則為,考量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工作,對社會各界具有相當程度公信力,為避免如期舉行考試,事後引發考試適法性爭議而難以善後,仍以延後舉行為宜。院會最後作成決議:(一)鑑於第4屆監察委員尚未產生,為尊重監察權及監試規定,本年2月份各項國家考試原則上暫緩舉辦。2月底前,新任監察委員如尚未產生時,本案如何處理,另行提報院會討論。(二)為維持國家考試業務之推動、維護應考人之權益及配合用人機關之用人需求,已進行之各項考試(包括9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93年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93年專技人員建築師技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高普考等考試)開拆彌封及榜示相關事宜照常進行,如期放榜。各考試試程中,應注意相關配套措施之完善周全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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