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下中共的法庭:《末日倖存者的獨白》選摘(3)

2017-08-2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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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稍稍平靜之後,感到噁心,一種從未有過的對自己的厭惡。同是參加「六.四」,而我卻沒流血,被捕後關在秦城監獄,條件遠比大多數因「六.四」而坐牢的人好。現在,我還活著,還有個不大不小的臭名,還獲得了自由,得到朋友們和陌生人的關心、愛護。而那些死者和獄中人呢?他們的親人、朋友呢?那個隻身張開雙臂攔坦克的小伙子呢?你們的血是否白流了?你們的勇敢、良知和獻身精神是否在被戲弄?苦難會為某些人換來美名,犧牲會成為某些人撈取功名利祿的稻草,全民族的悲哀也許僅僅滋潤了幾個膽小鬼和騙子,而我正是其中的一個。我永遠無法原諒自己,直到進入墳墓,因為我居然可以用出賣良知來換取自由——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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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的刑事判決書上清楚地說明了釋放我的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用寫文章、發表演說、參加絕食等方法四處進行宣傳煽動,以抗拒、破壞法律、法令的實施,推翻人民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且罪惡重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曉波在戒嚴部隊進入天安門廣場前,呼籲、組織學生、群眾撤離天安門廣場,阻止暴徒使用武器,有重大立功的表現;受審後能供認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和立功、悔罪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曉波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免予刑事處分。

再清楚不過了,釋放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的悔罪。下了法庭後,法院的人告訴我,儘管我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從輕發落,但是如果我不悔罪,決不會放我,至少要判幾年,而且肯定要比王丹等學生判得重,也許和包遵信差不多。

誰都明白,我的悔罪是違心的,明明無罪可悔。我所做的一切都未違憲。開槍殺人的不是我,而是政府,真正應該對「六.四」血案負刑事責任的是政府,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包括那些士兵)。如果說對「六.四」血案我也應負一份責任,那也決不是刑事責任,而是良心責任,是道德上的自我懺悔。但,事實恰恰相反,我不但承擔了刑事責任,而且主動承認自己犯了刑事罪,自願地寫了《悔罪書》在監視居住證、拘留證、逮捕證上簽了字。現在回想起來,我的悔罪不是違心,而是真誠地說謊,為自我保存而向謊言、騙局和暴力低頭。不論我的內心怎麼想,行為本身最真實。我的悔罪行為就是對真實、對真理、對自我良心、對「六.四」死難者的褻瀆、甚至強姦。在自我保存和堅守真實之間,我選擇了前者,拋棄了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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