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史上最大放寬!農林漁牧業恐連上24天班不違法

2017-06-2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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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於22日報告「農林漁牧業」是否適用4周彈性工時,如果適用,最長可讓勞工連上24天班不違法。(資料照,取自P_H_B@Flickr)

勞動部將於22日報告「農林漁牧業」是否適用4周彈性工時,如果適用,最長可讓勞工連上24天班不違法。(資料照,取自P_H_B@Flickr)

勞動部將於明(22)日就「農林漁牧業」是否指定為適用4周彈性工時,進行草案預告,蒐集意見;未來如經指定,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者,可依4周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最長可讓勞工連上24天班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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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考量《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之立法意旨,以及「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時間受到物產之季節性周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訂於明(22)日預告將「農林漁牧業」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適用4周彈性工時之行業,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修正建議,得於7月6日前陳述意見。

此外,針對米穀公會提出之訴求,有鑑於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因為須配合農民作業,且濕穀處理具時效性及專業性,該行業歸屬於「農業」,未來「農林漁牧業」如經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周彈性工時)之行業,可依4周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適用4周彈性工時,總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160小時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農林漁牧業」如經指定為得適用4周彈性工時規定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仍必須先經過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其例假及休息日,方可以依照「每2周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4周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之原則。但其每4周之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160小時(平均每周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仍為46小時,並未增加。

至於「碾米作業」及「食品作業加工」因行業類別歸屬於「製造業」項下,而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無法適用4周彈性工時規定,惟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周及8周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

有關媒體報導「納入4周彈性工時後,勞工可連上24天班」一節,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新制主要目的係為落實周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雇主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與勞工協商,妥善合理安排工時,以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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