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領域的劃設沒有涉及財產權或所有權的變動。原民會對傳統領域的敘述,(註:指原民會初估《劃設辦法》公告後,原住民可劃設8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也就是將近台灣4分之1的面積)會讓人以為要分大餅,或讓原住民個人可增編或劃編保留地,「扭曲了傳統領域的概念」,造成主流社會不必要的疑慮。
原民會認為,依《原基法》第21條,傳統領域只能劃於公有地,是拘泥文字、侷限於文義的理解,沒有從《原基法》的體系及其想達成的目的思考。
諮商同意權是目前傳統領域唯一有可能的法律效果,是各族群防守傳統領域「僅有的、被動的」權力。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個人單純的土地使用大致不需經諮商同意,有可能受影響的,可能是興建大型飯店或旅館設施。
諮商同意權不是洪水猛獸,而是讓原住民族「呈現或重構其價值觀及規範思考的過程」,只有這些出現,才能與國家協商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體系建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對財產權的可能限制及手段設計「符合比例原則」。私有財產權雖受《憲法》保障第15條保障,要求會傷害族群利益的大規模開發需經諮商同意,也符合《憲法》第23條,這是為了防止民族的集體權利受到傷害、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而對財產權做出的限制。
傳統領域的劃設不應限於公、私有地,只有在各族群能不打折扣地確認傳統領域之後,下一步才有可能談《原基法》第20條的土地調查與處理,以及《土海法》草案要處理的土地權利回復、讓族群享有計劃高權或參與共管等問題。
雲天寶(泰雅族代表)
泰雅族的土地自日治時代變成林地,再被國民政府接收。「小英政府有機會讓我們實質看到我們祖先走過的土地劃回泰雅族」,為什麼不?
私有地的部分,希望審議中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可以處理到,或由原民會透過代位求償或其他方式處理。希望《劃設辦法》繼續推。
帖喇・尤道 Teyra・Yudaw(太魯閣族代表)
日治時期,太魯閣族本來住山上,日本為有效統治,實施「混居集團移住政策」,「把我們從山上遷到平地」,現在講的傳統領域是「過去我們住的獵場與居住地」,沒有公、私有地之分。1949年國民政府來台後,把山上的居住地與獵場變公有地,沒有經過原住民的同意,違背歷史正義的程序原則。
紐西蘭政府跟毛利人簽訂的《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透過協商機制,保障毛利人的土地與文化權,希望政府可以學習。
傳統領域在國家進入後,被劃為公有地的部分,政府應有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