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要求檢察官「抓壞人、不侵害人權」,陳瑞仁:法律規範很清楚

2017-02-2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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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的檢察官陳瑞仁表示,老百姓對檢察官有2個要求:抓不抓的到壞人、過程會不會侵害人權。(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法務部參事的檢察官陳瑞仁表示,老百姓對檢察官有2個要求:抓不抓的到壞人、過程會不會侵害人權。(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以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為主題的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第1次會議22日舉行,檢察體系的改革是其中重點,會議目的雖僅是安排後續議程,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官偵查與公訴分工制度是否改為偵查檢察官親自蒞庭等議題,法務部系統仍與委員們就實質內容有言詞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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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檢察官法律定位方面,現為法務部參事的檢察官陳瑞仁引述《法官法》第86-1條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應超出黨派,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的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規範很清楚,檢察官要抓壞人,也要遵守程序正義。

陳瑞仁:如果檢察官定位還不確定,是不是要寫入《憲法》

期傳出黨政高層和司改團體合議,想取消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變成行政官。陳瑞仁對此指出,如果檢察官變成行政官,「那很可怕」,行政院長可以命令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總統可以請檢察官報告案情,「難道要變成這樣?」如果覺得檢察官定位還不確定,是不是要把條文入憲。

陳瑞仁指出,老百姓對檢察官有2個要求:抓不抓的到壞人、過程會不會侵害人權,而德國對檢察官的規範也是在《法官法》,美國則在其法院組織下規範,因此我國的規範條文沒有很大問題;而對檢察官權力的規範是在《刑事訴訟法》,應從《刑事訴訟法》下手,他認為相關議題可先給法務部研究。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余麗貞也主張將這議題交法務部研擬。她說,有委員關心檢察官獨立性以及有無司法屬性的問題,「這對檢察體系的變動相當大」,「檢察體系有很大的質疑與憂心」,盼讓法務部研議,包括檢察官是不是具有司法官的屬性、獨立性重不重要、或者法律地位有無入憲的必要等。

法官林孟皇:司法院與法務部之爭 始終無法解決

法官林孟皇指出,此議題也涉及地檢署「去法院化」,而這些問題都因為涉及司法院與法務部之爭、利益之爭,始終無法解決,甚至立法院2003或2004年間就決議地檢署「去法院化」,至今仍無定案。

律師尤伯祥指出,檢察官法律定位問題是兵家必爭之地,是很敏感的議題,人民對這議題也非常有感,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一個人就是很大的權力,而檢察官的權力很大,不只是起訴而已,還有很多強制處分權,檢察官能否被追究責任,檢察官有多大的權力,需要負多大的責任,都應該討論,如果把議題丟給法務部,法務部在最後一次會議才提出報告,恐會壓縮委員討論的空間。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指出,社會也擔心檢察官被政治力介入,檢察官定位牽涉檢察官的權限、要如何監督檢察官,法律人爭執不下,值得請其他委員表示意見,若檢察官定位的議題太敏感,也可討論檢察官作為當事人的一方,到底應有怎樣的強制處分權,以及偵查庭召開的方式是否適當。

李佳玟。(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指出,若檢察官定位的議題太敏感,也可討論檢察官作為當事人的一方,到底應有怎樣的強制處分權。(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經過好幾輪討論,會議表決讓法務部先研議。法務部長邱太三則仍對議題內容有疑惑,他說,大法官會議釋字392號已說明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檢察官是司法官,如果只談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法務部很快可提報告,如要擴及檢察官職權,就要修《刑事訴訟法》,必須與司法院討論,而如果要像林孟皇建議的討論到司法政策權的歸屬、雙元司法行政體系的變革等問題,問題就更廣。

邱太三。(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務部長邱太三說,如果只談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法務部很快可提報告,如要擴及檢察官職權,就要修《刑事訴訟法》,必須與司法院討論。(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會議主席、小組召集人瞿海源最後宣布,法務部必須在第4次分組會議前提報告,讓委員討論。而涉及此議題的實質內容也留待屆時再討論。

關於檢察官偵查、公訴分工的檢討這項子議題,在會議上也有熱烈討論。目前我國檢察機關普遍都在內部事務分配裡,將檢察官區分為「偵查組」和「公訴組」,偵查組負責偵查,公訴組負責公訴後審理的蒞庭。

邱太三:改公訴與偵查合一,關係刑事訴訟

邱太三指出,是否要改公訴與偵查合一,關係到刑事訴訟的問題,建議成單獨議題討論;不過包括尤伯祥、林孟皇、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恭利等人則認為,檢察官就偵查與公訴的分工,與檢察系統內部事務分配、檢察人力配置有關,也並非規範在《刑事訴訟法》,希望法務部與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的子題一併研議。

「己案己蒞」目標,可從重大案件開始

邱太三認為,如果檢察體系有更多人力,就可以做到偵訴合一,但在現行的整個訴訟制度下,須考慮檢察官目前的工作負擔量能否再承受。賴恭利則指出,並不是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必須達到「己案己蒞」的目標,可從重大矚目案件開始。林孟皇則說,國家資源有限,如果都要用加人、加錢的方式來解決,何必開國是會議,以現有的人力狀況調配,「己案己蒞」可能更節約人力。

賴恭利。(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賴恭利則指出,並不是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必須達到「己案己蒞」的目標,可從重大矚目案件開始。(取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轉播畫面)

會議決議採取邱太三的建議,將此議題單獨處理。邱太三指出,法務部本來就會就此議題檢討,但因為涉及會影響到檢察官辦案量的刑事訴訟變革,以及三級法院的審理模式的變革,不適宜與檢察體系的組織合併處理。

下次的第3分組會議將在3月8日召開,討論包括環境污染案件的訴訟與偵查程序、法官與檢察官的多元晉用、監督、評鑑等議題。此外,包括是否設專業偵察官與副檢察官,並賦予他們處理微罪的權力,讓檢察官可以專心辦大案、警察體制的變革、警力不足、律師懲戒或評鑑制度等議題,將在後續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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