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任昌觀點:廣結善緣 與人為善的學術文化 值得鼓勵嗎?

2017-02-2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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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論文造假風波從去年到現在,還沒有一個結論,學術倫理淪落誠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台大論文造假風波從去年到現在,還沒有一個結論,學術倫理淪落誠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我過去揭露涉及不當學術爭議行為的人物,包含國立大學校長國立大學主任秘書官股公司董事長高教司長與專門委員(我將陸續揭露吳、蕭等人的更嚴重論文爭議),涉入的主角都是以廣結善緣、與人為善揚名於學術界與政治界。「與人為善,廣結善緣」是美德,將這種行為特質當作人生「目的」時,必然是美德;但是,也可能被當作「手段」,藉以掩護別有用心的「目的」,可能成為舞弊。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向來是以「與人為善,廣結善緣」聞名政治界與企業界,最終被證明是特大號的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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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惡揚善?

可想而知,我個人常被勸告「與人為善,廣結善緣」,甚至被訓斥要「隱惡言善」。所以,我先說明我對「隱惡揚善」的解讀,然後說明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漠視,等於護航與賦予這些人物審查年輕學者的著作,導致扭曲國家學術發展,也可能造成錯誤的知識發展與傳遞。

隱惡揚善,絕對不是一味地隱忍或隱匿「惡行」與「惡習」。追蹤它的典故,完整的陳述是「隱惡揚善,執兩用中。」也就是說,在「賞善罰惡」的大原則下,是否真「善」?是否真「惡」?當權者是否被蒙蔽,而做出錯誤的決策?惡者,可能是剛正不阿的酷吏;善者,可能是阿諛諂媚的昏官。所以,無論是為隱惡(罰惡)或揚善,都要在過與不及之間有所掌握,而「執兩用中」。

再進一步追蹤典故,《禮記》中庸篇所謂:「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其斯以為舜乎!」也就是說,孔子如此推崇舜帝的原因是,舜「好問」而且仔細觀察身邊官員的言行,以作為適度「賞善罰惡」的判斷。所以,孔子推崇舜帝能夠充分與正確地掌握資訊,才能做出對人民有利的決策!

Polanyi (1962) 陳述的學術審查制度與文化

科學哲學家波拉尼(Polanyi)主張:學者的學術聲譽有高低之分,但學術論文的審查權威性是同等的。學術審查意見關係著大學職位的取得,關係著教科書的內容與品質,關係著一般大眾對學術知識的吸收,然後成為大眾價值觀、人生觀、宇宙觀的重要元素。

據聞,國際學術期刊已經將印度、中國與臺灣列為三個高學術舞弊嫌疑國家。在此之前,我個人將伊朗、中國與臺灣列為三大學術舞弊大國,我也說明4OR期刊且將伊朗學者的冒名西方學者投稿的欺騙行為,發行特別的學術專文譴責之

根據我個人的整理與判斷,臺灣也是充斥冒名投稿學術期刊的案件。第一種冒名方式,是列名一位不存在的合著作者,他的所屬機構通常是國立臺灣大學(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但絕對不會標明科系,以免被好事者去求證,通訊電子郵件則是Yahoo或Hotmail或Gmail。第二種冒名方式是私立大學教師,想辦法到國立大學做一場演講或去代課,然後就在作者所屬機構同時條列國、私立大學,當作被質疑時的合理化藉口。學術舞弊者已經預期到,作者所屬學術機構的聲譽,影響主編的審稿態度,以及挑選審查人的嚴謹度。

以上荒腔走板的行徑,都是源於敗壞文化滲入學術世界。如前所述,Polanyi (1962) 說明,學術聲譽有高低之分,但學術論文的審查權威性是同等的。專業與盡職可能是熱誠、充滿戰鬥力的年輕學者,但東方文化盲目崇拜教授頭銜,更為病態的文化是,將學術頭銜當作要權、要錢、要職,甚至是宣洩慾望的工具;曾經有多起「陪睡」換「學位」或「升等」的新聞曝光,讀者可以利用前術關鍵字,在網際網路搜尋獲得。

學術「大老」既要當官,又要賺錢,還要為了慾望流口水,他們審查論文的出錯機會就高。被舉發怎麼辦?當然是極盡所能的掩飾,甚至可能報復舉發者。教育部在去年邀請美國學術倫理辦公室主管達伯格(Dahlberg)到臺灣演講,他說:「如果一所大學從沒有一個人因為論文錯誤而被開除,不要去這所學校,因為這表示他們對檢視錯誤不夠謹慎。」

同理,我如此主張:如果一個學術期刊從來沒有一篇論文錯誤或舞弊而被撤除,這一定是一個包庇成性的期刊。頂尖期刊Science或Nature的撤除論文案例已經有數十篇,反觀臺灣是包庇到底。這種包庇到底文化的效應會是如何?以包庇舞弊馳名的學校,導致舞弊橫行,學術的嚴謹態度蕩然,就會影響校園與社會。

傳遞錯誤資訊的教科書

我的專長是衍生性金融商品,在服務機構教導「期貨與選擇權」課程,因此必然群覽書商推薦的教科書。圖1是王教授撰寫的「選擇權」說明:「小琪如果加入韻律舞蹈教室…亦即選擇權賦予買方可以選擇…」圖2則是十年前即出版的廖教授撰寫的教科書,內容為:「吳小文加入一家室內溫水游泳俱樂部…亦即選擇權賦予買方可以選擇…」。

圖1:王教授(2014, p. 3)教科書。
圖1:王教授(2014, p. 3)教科書。
圖2:廖教授(2012, p. 302)教科書是王教授(2014)利用來源。
圖2:廖教授(2012, p. 302)教科書是王教授(2014)利用來源。

圖1與圖2的陳述,都屬於「權利」之交易(買賣)行為,不是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交易內容。他們是民法債編第一節「買賣」條文(第345至397條)定義與規範之行為,如民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所謂的「一定之物」就是王教授(廖教授)陳述的舞蹈教室(游泳池)的設施。

如果買賣會員權利屬於選擇權,則租賃房屋、購買大眾運輸使用權(購票,買了車票也可能「選擇」不上車)、到吃到飽餐廳用餐…等,都可以被視作是選擇權交易。事實上,廖教授的舉例是權利(服務或勞務)商品之買賣,卻被另外一位教授模仿與改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價格依附在其他商品的價格,他的基本功能是作為(被依附商品的)避險的工具;再因為是透過保證金槓桿交易制度,可吸引大量投機者與套利者介入市場,創造流動性,而利於避險者分散風險。

一個傳神,但卻錯誤觀念的陳述,可能導致學生與讀者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錯誤認知,而忽略其風險。順便一提,我被部分人士批評用詞不雅,使用「扒糞或吐槽或靠杯!」取代「批評或挖考或抱怨!」我的目的就是為了「傳神」表達學術活動,吸引更多讀者關心學術世界。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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