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瑋平觀點:對一個人的酷刑是對整個社會的酷刑

2017-02-0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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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定義,所謂酷刑,肉體痛苦是,精神痛苦也是,為了恐嚇或威脅是,基於歧視也是,公職人員實施的是,由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也是,而且,條約不獨禁止酷刑,也禁止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也就是說,哪怕罵人不算酷刑,也是有辱人格的待遇,也是被禁止的。 如此,則我們一般將酷刑定義並理解為「刑訊逼供」是失之簡單粗暴了。事實上,在聯合國對中國政府履行《反酷刑條約》所作的全數五次審議中,每次都對中國政府未能將酷刑在國內法中清晰、明確、全面的定義而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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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對中國政府履行《反酷刑條約》審議時聯合國專家發問,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是否使用一個叫「老虎凳」的東西?中國政府代表答曰,有,但我們會在上面鋪上墊子,坐上去很舒服。引起現場哄堂大笑。老虎凳是可以固定人手腳及形體姿態的一種審訊器具,坐著是很痛苦的。此種情況下進行訊問,可不就是酷刑麼?代表的回答,無異於被問是否強姦時回答但我戴套了以求豁免一樣滑稽。

這也讓我想起,2014年7月,本人因辦理河南訪民張小玉涉嫌故意殺人案(所謂受害人是名員警,張小玉後未被起訴獲釋)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也以涉嫌故意殺人傳喚24小時之事。當時,我被鎖在老虎凳上審訊,幾乎一夜未睡。在穿警服的員警所謂有錄影的審訊開始之前,被兩名著便裝的不明身份人員長時間辱駡恐嚇。做了律師之後,我已經不像以前那樣認為員警應該不會辦錯案了,但被當作犯罪嫌疑人關了24小時後,說實話,我真的覺得我國的員警很low很funny。

指控犯罪主要還是講證據。把人鎖著不讓人睡覺逼問口供和利用體力上的優勢打老婆一樣,都是虛弱無能的表現。

我的朋友溫海波先生對酷刑頗有研究。他說,現在對酷刑,也有泛化的趨勢,有些聲稱酷刑者並未達到肉體或精神劇烈疼痛的程度。有人問,以不讓睡覺為例,你認為,多長時間可以算作是達到劇烈疼痛的程度?海波答曰,三天。我不認同海波的說法,即使一晚上不讓睡,我也感覺特別痛苦,但我理解他的本意。鑒於國情,如果被罵了兩句之類就動輒聲稱受到酷刑,反倒會模糊酷刑的定義,使真正遭受酷刑的人遭遇到「狼真來了」時的麻木。總之,他是一個嚴謹專業而絕非冷漠的帥小夥啊。

我對辛苦而勇敢的作出這份筆錄的陳建剛、劉正清律師深表敬意。我覺得至少每一個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都應該讀一下這份帶著血淚控訴的筆錄。它是研究酷刑的一個絕好的教材。而談及對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記錄,與《反酷刑條約》相配套的聯合國伊斯坦布爾議定書對酷刑的法律調查、如何訪談酷刑受害者以及醫學上對受害者的評估和診斷提出了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為刑事律師辦理涉及酷刑案件很有裨益。

謝陽的遭遇,切切實實落在酷刑範疇。無法想像,500多個日日夜夜,他怎麼熬過去。我們現在僅是看到這些經歷,心痛的都快要熬不過去。而不管什麼法律,使得一個人失去自由之後500多天都無法得到律師的會見和法律幫助,那一定是殘忍不人道,也必然是違反《反酷刑條約》的。長期審前羈押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目前滋生酷刑的制度因素。 酷刑衝擊的是人倫底線,反酷刑是人類對其劣根性的自我救贖。只有旗幟鮮明的反對,切實無縱的追責,不斷深刻的反思,我們才能更靠近文明,才對得起自稱是個法治國家。長沙市檢察部門,如此驚天反酷刑大案擺在眼前,既是履行條約義務,又是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你們還在等什麼?

*作者為中國維權律師,本文原刊《新公民運動》。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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