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場新建工程行政責任檢討 竹市政風處:已移送監察院審查並配合檢調偵辦

2024-01-26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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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工程行政責任檢討  政風處:相關缺失已移送監察院審查 並配合檢調偵辦。(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工程行政責任檢討 政風處:相關缺失已移送監察院審查 並配合檢調偵辦。(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有關外界關心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工程相關缺失之責任檢討,以及配合檢調偵辦作為等,政風處表示,針對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工程爆發諸多爭議,審計部台灣省新竹市審計室分別於111年9月14日、11月17日及112年1月19日來函,要求新竹市政府查明相關人員有無缺失責任妥處。
 
市府表示,此案經由市府政風處參酌該室來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報告,調閱採購案卷宗、綜合各項客觀證據及訪談相關人員後,認為全案計有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下稱統包工程)所生之「辦理統包工程2次契約變更未見完妥,致生錯誤態樣及徒增財務風險」、「鋼構樓梯尚未辦理契約變更即予以估驗請款」、「未能查核土壤級配項目統包需求書與設計圖不符、統包廠商逕以未經市府核定之施工書圖施作,且排水工程經費遭刪減而未能察覺」、「未能及時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專職監造而兼任他項工程業務」、「未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即舉辦賽事」等缺失及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所生之「106年間工程預算倍增後,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洽原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契約變更」、「未能及時發現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專案專管而兼任他項工程業務」等缺失。
 
政風處表示,以上諸多缺失應能事先防範並杜絕,卻因承辦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時未能全面考量,輕忽會辦單位意見,又於施工期間疏於監督管理,以致履約不良情事接續發生,而各該階段之缺失行為,彼此環環相扣,交疊影響,於是衍生重大爭端,並耗費大量行政資源,應追究相關人員缺失責任。
 
政風處指出,此案自105年8月8日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經費至111年7月22日開打期間歷經6年,其中涉及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統包工程、變更設計等採購發包、履約管理事宜,相關公務人員權責錯綜複雜,經檢討後涉有缺失人員共計8人,其中,辦理統包工程涉有缺失人員包含前民選首長、代理首長、前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及臨時人員,合計6人。
 
政風處表示,因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因此經審認其缺失情形,並參酌地方制度法第84條及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移請市府考績委員會就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是否具有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所述情形開會審議,案經決議認為需依懲戒法第24條第1項及25條規定,將同一案件公務人員全部送請監察院審查。至臨時人員非懲戒法適用對象,將由監察院對上開人員認定審查結果,再行議處。
 
政風處說明,辦理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有缺失公務人員,經考績委員會依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之規定審議結果,核列行政處分2人。此外,此案陸續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向市府函調相關資料10餘次,市府除全力配合相關單位索資外,期間也積極主動提供棒球場缺失資料多次,如112年12月間主動提供棒球場覆土承重過載資料,給予前述機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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