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停車場應依法申設 交通局:違者依法究辦

2023-11-0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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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現勘收費事証。(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1107現勘收費事証。(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交通局將依法處3,000元罰鍰並限期(15天)改正,屆期如仍未改正,最高處1萬5,000元並得連續裁罰

新北市交通局表示,有關媒體報導汐止區新台五路2段私設收費停車場案,交通局昨(7)日接獲民眾陳情後,即派員前往現場稽查並查有營業收費事證,並已發函停車場負責人應依規定申設及取得登記證,如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改善,交通局將依法處3,000元罰鍰並限期(15天)改正,屆期如仍未改正,最高處1萬5,000元並得連續裁罰;至於涉及違反土地使用部分,亦已同步轉請權責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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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閒置空地欲作為收費停車場,應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申請取得設置許可,並依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交通局重申停車場法規範立法目的,係民眾設置停車場開放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具公用事業性質,主管機關必須對於交通環境安全把關,並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衍生消費爭議;因此呼籲若有閒置空地欲作為收費停車場,應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申請取得設置許可,並依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經營收費停車場,將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處以罰鍰,切勿擅自對外營業收費,以免觸法。

相關申設收費停車場等作業流程及範例文件,均公告於交通局官網,歡迎下載參考https://www.traffic.ntpc.gov.tw/home.jsp?id=0e5a1b2e43639bf0 ,相關疑問可電洽新北市交通局停車管理科(02)2970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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