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廢通姦罪 法學碩士生林千圃:避免司法浪費

2020-05-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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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生林千圃論臺灣通姦罪存廢,力挺通姦罪除罪化,他認為,通姦罪有害家庭價值、深化性別不平等且造成司法浪費,應予以廢除。(圖/徐炳文攝)

法學碩士生林千圃論臺灣通姦罪存廢,力挺通姦罪除罪化,他認為,通姦罪有害家庭價值、深化性別不平等且造成司法浪費,應予以廢除。(圖/徐炳文攝)

臺灣司法院將於2020年5月29日宣示通姦罪的司法審查結果。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與各個網路公共論壇中,都可看到反對廢除與支持廢除方各執一詞,激烈較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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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碩士生林千圃表示,臺灣通姦罪存廢,力挺通姦罪除罪化,他認為,通姦罪有害家庭價值、深化性別不平等且造成司法浪費,應予以廢除,他並發文論述反對通姦罪的理由,強調刑罰追不回被侵蝕殆盡的感情,將感情建基於尊重與信任,才可突破當下盲目結婚、家庭失和的困局。

臺灣刑法239條立有通姦罪規定,有配偶之人若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兩人皆受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林千圃認為,通姦罪自臺灣刑法施行以來,即以保護家庭為名,佔據著貞潔的道德高點,長時間形塑著數代台灣人民的觀念。「性自主應受婚姻限制,婚外性行為應受到刑法責難」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成為了不受多數人質疑的道德傳統。

反對廢除方佔據了民意的多數,依照法務部於2016年間的民意調查,高達85%的民眾表示反對通姦罪的廢除。他們認為通姦作為破壞家庭和諧的背德行為,刑法嚇阻是必要的。而即便認為通姦罪不合理,廢除也應回歸以立法多數決的方式,而非以司法審查廢除之。

林千圃說,廢除通姦罪的國家離婚率沒有增加,顯示通姦罪與保護家庭秩序缺少關連性,該罪是一個不達目標的無效手段。通姦是家庭失和的結果,而非成因。若欲保護家庭,減少成因方為治本。

林千圃表示,通姦罪不但無法治癒家庭失和,還容易成為原配對第三人的報復工具。通姦罪的故事,遂變成名為追求家庭秩序,實為濫用刑事資源、發洩負面情緒、侵害隱私的復仇悲劇。這個追訴、搜證的過程,與通姦罪維持家庭和諧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林千圃強調,在通姦罪案件中,夫被妻原諒的機會大於妻被夫原諒的機會。造成這種現象的因素可能是女性較為寬容,但更可能是因為女性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之中,因為社經地位的弱勢與對配偶的依賴,因而必須以原諒其夫來保全自己的生存。但若雙方通姦都是做錯事,實際上多由女性單獨承擔刑責是否合理?文字上乍似性別中立通姦罪條文,進入現實語境後,卻成為對女性實質歧視的惡法。

林千圃認為,性自主權是一種成熟之人與他人追求結合的自主權利,能滿足人性固有的性與感情表達欲。這種結合發自人性、難以避免且對身心的影響至為深刻,因而與人格成長、人性尊嚴有密切的關係。婚外性行為的本質是對民事契約的違反或對所謂「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回歸到以親屬法、侵權法處理就已足夠。不宜動用剝奪權利甚鉅,應作為最後手段的刑事法律。

林千圃說,通姦是否真能除罪?雖難能妄言大法官的心思,但若以本屆大法官於釋字748號宣示同性婚姻合法作為基礎,不無可能做出一些推論與發想。

林千圃:刑罰追不回被侵蝕殆盡的感情

林千圃說,過去的家庭圖像是固化且嚴肅的,家庭是由一對忠誠、互相奉獻、終老一生的夫妻組成的社會單元,肩負著經濟生產、人口生育與樹立模範道德形象的責任。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認為婚姻制度也因此走上了溫和的轉化,家庭價值放下「偶像包袱」,朝更不拘形式、重視個人自由的方向邁進。

他認為,人們建立、經營與終結家庭的自主人格權,以及作為自主權重要部分的性自主權,會此消彼長的因傳統家庭觀念的轉化而更受重視。這個因素加上印度、韓國等亞洲國家廢除通姦罪的司法實踐以及鏗鏘有力的廢除理由,他以為通姦罪被完全廢除的機會相當的高。

林千圃指出,通姦罪存廢的議題有很大的教育性,它告訴了我們不應視傳統為理所當然,並激勵我們以嚴謹的邏輯認識問題,對症下藥。他也訴說了審視法律的方法:法律作為一種解決問題的工具,最基本的正當性便來自於其對該問題能夠有效解決。

林千圃強調,刑罰是嚇阻性的、報復性的,它追不回早被侵蝕殆盡的感情。家庭和諧,唯有人與人之間負起責任,將感情建基於尊重與信任,並好好認識婚姻法律關係,才有可能突破當下盲目結婚、家庭失和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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