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天天上街抗議的安保法案,你了解多少?

2015-09-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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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要求廢除「戰爭法案」。(圖/Natsuki Kimura@Flickr)

群眾要求廢除「戰爭法案」。(圖/Natsuki Kimura@Flickr)

9月14日和15日晚上,東京國會外聚集了很多反戰的民眾,畫面有點像往年香港雨傘時的情景。與其說是反戰,不如直接說是反安保法案。香港卻沒有很多傳媒報道這新聞,沒有詳細說明新安保法案的內容。日本民眾一向羞於上街示威,為何今次這麼多日本人都願意走上街頭表態呢?新安保法案有什麼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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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法案的因緣必須由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說起。日本被原爆後,終於1945年8月10日接受了由美國、中華民國和英國提出的《波茨坦公告》(英文:Potsdam Declaration,正式名目為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正式投降。《波茨坦公告》其中的第七條(粉碎日本戰力,由盟國佔領直至此目的完成)、第九條(日本軍隊完全解除武裝)、第十一條(可發展工業等不可擁有軍事工業和武器原料)都是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雛形。

戰後,美軍佔領日本,駐日盟軍總司令(Super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簡稱 SCAP)由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擔任,在東京成立總部(General Headquarters),所以日本人統稱作GHQ。日本戰後要大幅修憲,1946年2月,麥克阿瑟下達了”Three basic points stated by Supreme Commander to be “musts” in constitutional revision”(日文:マッカーサー3原則),第二條原則說明:廢止以日本國名義發動戰爭。就算是解決紛爭、自衛以戰爭作手段都不可。日本不能擁有海陸空軍,將來也不可以。日本也沒有交戰權。

GHQ原案按照麥克阿瑟的原意寫成,再演變成憲法改正草案要綱(1946年3月)、到憲法改正草案(1946年4月至5月),經一系列辯論、審議、修改字眼後至1946年11月,日本國憲法正式發佈、1947年5月3日(亦即「憲法之日」,到現在仍是日本的公眾假期)正式施行。憲法第二章-戰爭的放棄,整篇都是憲法第九條,原文中譯如下:

第二章  戰爭的放棄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
     第二項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交戰權。

憲法已寫得十分清楚,日本不可以日本名義發動任何戰爭、不可擁有海陸空軍、不可交戰。那現在有爭議(嚴格來說是違憲)的安保法案其實是那裡跑出來的呢?至1950年開始,憲法說好不可擁有的戰力和軍事力量都不斷被「重新定義」:美蘇冷戰期間,日美結盟並於1951年簽署日米安全保障條約(即舊安保條約),當時首相吉田茂更聲言:「武力によらざる自衛権を日本は持つ!」(筆者中譯:日本擁有箝制武力的自衛權)1954年,自衛隊成立;1990年波斯灣戰爭,1992年日本通過國際和平協力法(PKO協力法),自衛隊可到海外參與和平維持活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即PKO),法例又定義執行PKO職務不算是「行使武力」;1999年,日本又通過周邊事態法,可以在後方地域支援美軍,又定義這不是「武力行使一體化」;2001年911事件後,通過テロ對策特別措置法,針對恐怖活動,容許自衛隊可到非戰鬥地域支援多國籍軍隊(不再限於後方地域和美軍),當然,這也不是「武力行使一體化」。最後發展到今時今日了,2014年安倍提出安全保障關連法案(簡稱安保法案),2015年7月16日已在眾議院通過,一言蔽之這一次立法將改變的是:自衛隊可行使集體自衛權,而且地域不受規限。

安倍提出的安保法案,除了包括一個全新的「國際平和支援法案」,還有把歷年來自衛隊法、PKO協力法、周邊事態法等十條法例的修正案綜合為新的「平和安全法制整備法」。安倍的理據是:「包圍日本的安全保障環境已經越見嚴峻,為了保護國民的性命和和平的生活。我確信,(一個)可預設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態、不間斷地準備的和平安全法制是不可或缺的。」(原文參14/5/2015,安倍内閣總理大臣記者會見記錄)當然,日本國內也有民眾認為中國富起來後在軍事上有擴張的野心、北韓間或「發作」又向日本作軍事威脅,提升自衛隊的武力以作防備也無不可。

新法案除了承認集體自衛權,還擴大自衛隊的活動範圍,放寬武器基準(即是殺傷力大的武器也可用)、要派遣自衛隊時縮短國會議論時間、自衛隊可到外國拯救日本人、美國軍艦出征時自衛隊可作防護、若自衛隊中有下級違抗上級命令,要按規定懲處等等。

法案更擬定了六項可派遣自衛隊的事態。有些事態自衛隊可行使武力和防衛,有些只可「待機」,有些可支援他國軍隊。不過其中五項,只要情況緊急,自衛隊可以於事後才向國會補回派遣承認;惟有執行PKO任務才必須在事前得國會批准。

這豈不是把憲法九條廢了武功一樣?為何美國政府不提出什麼?憲法可是由美國GHQ起草的。美國當然有她的私心。美國政府經歷中東反恐戰爭和雷曼金融風暴之後,美國若要繼續在日本駐兵去維持亞洲地區的軍事勢力,財政和軍事力量上都會越來越吃力。美國國內也有聲音說日本不應只出錢不出力,然而美國政府當然不希望捨棄日本,如果要維持美國在亞洲的軍事勢力,不如贊成日本有限度地解禁軍權,讓日本既出錢出力。在日美安保同盟下,美國仍然可插手亞洲軍事。這一切,美國早就默許了。所以2015年4月安倍訪美時,在美國議會演說時已說「成立必要的法案,夏天之前必定實行」。(參日本經濟新聞 30/4/2015報道

新安保法案惹來社會極大迴響。首先,新法案明顯違憲,連日本眾議院的憲法審查會三位憲法學者都一致裁定「集體自衛權是違憲」。(參The Huffington Post 5/6/2015報道)就算日本依然是放棄戰爭權利,不會以國家名義宣戰,可是憲法第九條第二項說明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任何戰力」和「不承認交戰權」卻名存實亡。新法案下自衛隊雖然未被正名為「日軍」,可是既然增設懲處機制即是有軍法了,又放寬可使用武器,怎可能不是「戰力」?雖說「不承認交戰」,可是又為美軍軍艦作防護、後方支援等等,這又是否與美國結盟對外作戰呢?還有,法案雖列明「存立危機事態」才可派遣自衛隊,可是「存立危機事態」的定義非常曖昧:「與我國有緊密連繫的國家受到武裝襲擊而因此我國的存亡受到威脅,國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明顯地有被連根拔起的危險時。」(參日本內閣府14/5/2015「平和安全法制等の整備について」)安倍在眾議院被其他議員追問如何判斷國家到了這個「存立危機事態」?安倍回答:「由政府綜合地去判斷然後確定。」(參產經新聞26/6/2015報道

普羅大眾關心的是新安保法案會否令日本重回軍國主義舊路。日本在戰敗後,年復年的戰爭紀念都是強調原子彈的悲慘歷史和重申:「要世界和平,不可再發動、參與任何戰爭。」可想而知日本戰後出生的人,所接受的國民教育都是以反戰作基調的。另外,新法案下的自衛隊實際上已升格如軍隊一樣,萬一要參與戰事,是向民眾徵兵還是徵軍費?日本會否變成台灣、新加坡、南韓一樣,年青男子將要接受軍訓?很多日本人都不希望改變現狀,可以的話繼續出錢贊助然後由美軍保護就可以了。

新安保法案在眾議院經過116小時辯論,早於7月16日已通過,之後的程序是送往參議院審議。本屆國會會期將於9月27日完結,如果參議院未能議決,60日後便發還眾議院再議決。可是眾議院已通過了一次,六十日後結果應該還是一樣。執政黨為了不掀起廢除參議院的討論,他們也希望能避免使用「60日規則」去通過法案;而在野黨已明言會徹底抗戰、計劃提出內閣不信任決議案等,阻止安保法在會期內表決。

9月16日,參議院關於新法案的地方公聽會將會完結,正式進入質詢程序。質詢後參議院的特別委員會將會在16日晚或17日早上表決,新法案若表決通過後便立即交到參議院作全體表決。若執政黨的如意算盤打得響,9月18日便能通過新法案。所以日本傳媒都報導16日晚將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的攻防高潮,而群眾這幾晚在國會外聚集正正就是給安倍的執政聯盟壓力,希望議員能否決議案。

這兩晚看電視,晚上的東京國會外都是人群和手提電話的燈光。我想起,那好像我們曾經的香港,反國教的集會和我要真普選的雨傘運動。香港傳媒這幾天都高調報道張曉明的言論而低調報道這單國際新聞,或許要繼續以荒謬蠶食我們的意志、或許不想勾起香港人一年前的回憶、或許覺得事不關己,然而這事上我看見香港和日本願意出來聚集的人都是一樣的:希望以一己之力,阻止政府為所欲為。當日香港政府、北京中央都沒有聆聽香港人的聲音,不願意給我們真普選;明天的日本議會又會否蹈香港覆轍、不聽民意、一意孤行去通過新安保法案呢?結果很快揭盅。

道歉及修正:

原文最後一段「根據FNN的調查,當中有96.6%都是第一次參加集會。」我改成:「根據FNN的調查,日本有3.4%的人都有參加是次反安保集會。」

原文如下:「集会に参加したことがない人は96.6%で、このうち今後参加したい人は18.3%、参加したいと思わない人は79.3%だった。」因句子沒有主語,所以意思有二:

1)(集會中)未有參加過集會的人有96。6%
2)(全體受訪者)未有參加過集會的人有96。6%

因內文的上一段是說集會的「內容」(包含甚麼人),所以我選擇了是1)的解釋,但經讀者提醒再細閱後,記者的意思應該是2),所以最後還是把文章修正。在此謹向各讀者致歉。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Dream a little dream of Mayi
(原文標題:安保法案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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