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全民健保更健康?資深保險業人員:金管會與衛福部應消滅不當商業醫療保險

2021-12-2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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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報導出處:拐到腳申請16家理賠…,2014.07.21聯合報孫中英台北報導。節錄:台灣在2007年獨步全球,開放實支實付醫療險,可接受醫療院所「副本」收據理賠,但7年多來爭議不斷;尤其懂得「竅門」的保戶,抓住投保漏洞,經常在短期內,大量投保實支實付保單後立即出險,賺取理賠金,這種「投保報酬率」經常都是2位數,比買股票還賺。保險業近期發生一件案例,一名女性投保人在6月中下旬,短期內密集向16家產、壽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及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7月初,她以在國內旅遊時「不慎拐傷腳」為由,出具醫療院所門診就診收據,向16家公司申請理賠;除了第1家公司是「正本」收據外,其他全都以「副本」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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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四:由「截至108年底個人險有效契約之實支實付醫療限額給付項目分群級距統計表」中各保額的人數累加,綠色的健康險是1,216萬,紫色的傷害險是1,273萬,合計超過2千萬。資料來源:我國健康險商品之市場概況,頁9圖五,壽險公會,日期不明。全文google此篇名可得,參見該文末的圖。

註五:為管控醫療費保險的不當理賠,合理、合法的對策應是「實支實付醫療險不限制買賣張數,也可多張保單賠付同一保險事故,但限正本收據理賠」。因為,保險法第36條容許善意重複買保險;保險法第38條前段規定善意複保險的理賠,是依各家公司的保險金額作比率分攤,所以多張保單理賠同一事故很正常;保險法第38條後段規定善意複保險的合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亦即多張保單的理賠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的醫療費,這必須藉由「限制正本收據理賠」才能做到最簡便的控管。因為正本收據僅有一張,只要限制這張收據賠滿之後就不能再賠,就可達成賠償總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法定要求。在全面禁止醫療收據副本理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理賠支出必然大幅下降,保費也因此可合理下降,屆時購買多張實支實付保單,有可能比目前理賠浮濫下,只買一張保單還要便宜。

註六:民國93年的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因此有人認為不能拒絕醫療險副本理賠。事實上,該號解釋沒說清楚的比該說的還多,例如說了「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但沒說人身保險契約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因為保險契約所生的保險金,明明是一種財產,卻說不是要填補財產上損失,那這分金錢財產是做什麼用的?意義或目的又是什麼?又該號解釋是為了一宗手腕被砍斷的傷害爭議案所作,說了「人身保險」卻沒說範圍到哪裡,就要把全部的人身保險都圈進來嗎?誠如上述,醫療險若無損失補償原則,很容易導致以傷病為標的的賭博,顯然該號解釋在醫療險窒礙難行。又金管會95年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理賠應檢附收據規定之說明的新聞稿,表明醫療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註二,1.第一段),並未採用該號解釋意旨,因此保險監理實務上該號解釋未適用於醫療險。姑且不論該解釋案內容,就保險監理實務上而言,金管會既然能限制實支實付醫療險只能買3張,在目前相同的法律、司法解釋與職權下,「副本收據理賠」當然能禁,就看要不要做而已。


作者為資深保險業從業人員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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