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遺囑的受遺贈人
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有透過立遺囑,將遺產(某棟房屋或現金)留給非法定繼承人(例如:長孫、某某公益團體),法律上他們是「受遺贈人」,繼承人必須清償完遺產債務之後,才能交付遺產給他們。
最後提醒繼承人們:
清查遺產的同時,也請記得清查債務(並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其債權。
在前項公示催告期限內,繼承人千萬「不能」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不然之後其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以及繼承人已知的其他債權,應按照前面提的順序,把遺產先償還給優先權人,再還給普通債權人。
當然,遺產稅也是要申報並繳納完畢,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之後,才能分配遺產喔!
註:即便是債務大於遺產,也是要申報遺產稅的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原標題:分配遺產前,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處理的幾個提醒)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