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年有2萬5千人遭跟蹤!從假車禍真擄人看騷擾現象多嚴重,為何法律無法保護被害人?

2021-04-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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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多年來卻無法可保,近日屏東假車禍擄殺悲劇造成後,跟蹤騷擾問題再次引發熱議。(示意圖非本人/すしぱく@pakutaso)

跟蹤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多年來卻無法可保,近日屏東假車禍擄殺悲劇造成後,跟蹤騷擾問題再次引發熱議。(示意圖非本人/すしぱく@pakutaso)

最近有兩件新聞引起大家廣泛討論,一個是「屏東曾姓女店員遭假車禍擄殺」「銀行行員在37天內跟同一人結婚四次、請32天婚假,銀行不准卻反遭處罰案」,之所以把兩件新聞放在一起討論,是因為都跟法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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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女案凸顯了目前刑法根本無法保障到那些被跟蹤騷擾的暗夜恐懼者;而勞動基準法卻又是那麼不符合正常邏輯判斷,開了讓員工鑽「請婚假漏洞」的機會,後者的可笑程度,跟上個月的鮭魚改名之亂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法律大開貪小便宜者投機取巧的方便之門。

先來看看第一起案例,這是一個攸關人命、卻至今無「法」可保護受害人所造成的遺憾。屏東某家通訊行新婚曾姓女店員,長期遭到黃姓客人愛慕與跟蹤,兩度向警局報案,但因為跟蹤者的身分非被跟蹤者的親人或配偶,警方雖受理,卻卡在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取得家暴保護令...最終導致悲劇命案發生。

而這樣的事情,沒人敢想像會發生在自己摯愛的家人身上。被跟蹤就是一種騷擾,報警卻無法保護自己,那該怎麼辦?我有位好友也曾經被人愛慕跟蹤,每天下班時,她的自保之道是打電話給同學,同學到她公司跟她一起戴上安全帽遮住臉才下樓,這樣做過了好長一段時間,跟蹤者找不到她的下班身影才作罷。現在兩人回想想起來還不禁冷汗直冒,因為他們當年也僅僅是一名弱女子,如果被騷擾者識破這個伎倆,可能兩人一起小命不保。

每年有2萬5千人被跟蹤,2成竟長達三年以上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陷入被跟蹤恐懼的人數高達八千人,被糾纏的更高達兩萬五千件,比例之高令人咋舌。其中將近一半被騷擾期長達一年,甚至受騷擾長達三年的也占有兩成。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也發現,光是16到24歲的女學生,每8人就有一人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加害者有24%是愛慕追求者,也就是恐怖情人的潛在未爆彈,還有三成身分是陌生人,像去年10月台南某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就是被不認識的人隨機跟蹤擄殺。

法律為什麼不能保護到這些人呢?因為加害者不是共同生活的家人,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立法院在2015年已經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把「恐怖情人條款」也列入家暴防治法的適用對象,但卻必須是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才能聲請保護令。

曾女案件中,令人髮指的加害人黃男僅是一名愛慕者就將人擄殺,雖的確符合「恐怖」要件,卻不配稱「情人」,所以曾女還是不可能符合申請保護令規定來保護自己。

若引用《性騷擾防治法》則必須具備跟性有關的具體事證,而援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才僅罰三千元而已,都起不了作用。當務之急,被延宕已久卡在立院的《糾纏行為防制法》有必要趕快三讀通過,才是被騷擾者的保命符,讓警察獲報後可以立即有效介入,被跟蹤騷擾者回家的路才不會那麼驚怖。

什麼是糾纏行為?根據行政院版本定義:加害人基於「愛戀、喜好或怨恨」,反覆或持續監視、觀察、跟蹤、守候、尾隨或撥打不出聲電話等等,使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都是。

被害人只要從明確知道有糾纏行為時開始2個月內報案,警察就可以即時勸阻或制止,或可對行為人警告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跟蹤騷擾持續兩年,則可祭出防治令,禁止對方跟蹤尾隨,違法者是可以被科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這樣可以讓加害人知道跟蹤騷擾是犯法行為而起嚇阻作用,不像現在是等到出了人命才有刑責。

2018年發生「世新學長騷擾學妹5年」演變成命案時,跟蹤騷擾法就已經被提出討論,至今仍胎死腹中。這次曾姓女店員的犧牲,如果還不能喚起立委諸公及政府單位重視,不知還要幾條人命才能換來法律保障?還是永遠只能自求多福呢?

有人苦等不到法律保護!也有人大鑽法律漏洞!

再來看看第二個案例,勞動基準法卻又相對的過於寬鬆到可以允許一個人,在一個多月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四次﹑離婚三次、請32天婚假還合法的不合常理現象。結婚有八天婚假原屬勞基法保障,但這位行員利用法律漏洞一再請婚假。雇主不准,向勞動局申訴,使得原任銀行因違反勞基法被處分,因為勞基法中並沒有明定不能在短時間內重複請婚假。

我的朋友離婚後再婚,再炸了大家一次紅包,有很多朋友就抱怨,怎麼會有人如此厚顏敢炸大家第二次?而這位銀行的行員更猛,為了賺婚假,夫妻兩個一再結婚與離婚。而這樣的離譜案例還不只一件,去年同婚法剛通過時,就有役男為了提早退伍,揪同梯同性戰友去辦理同婚結婚登記,且還是女友同意下進行,只為了賺取婚假。

講到這裡,你是不是有這個感慨,真是不懂現在年輕人在想什麼!包括前一陣子鮭魚改名事件,幾百人貪小便宜,為了吃免費鮭魚壽司而改姓名,戶政單位無奈,只能隨著無厘頭世代起舞。因為在姓名條例修正案中,只要姓名不雅就可以改名,而姓名的雅或不雅,是個人主觀認定,所以在鮭魚壽司之亂中,戶政人員只能配合當事人辦理改名字。

不論曾姓女店員被假車禍擄殺,或是一個月內連續請32天婚假,或者是貪圖免費鮭魚壽司吃到飽而引起的鮭魚改名之亂一起相提並論,但以上這些凸顯台灣法律的不足或被濫用。跟騷法是被糾纏者的救命丹,需要立委諸公趕快「加油」通過;至於容易讓人鑽漏洞的法條,也需要第一線執法人員參酌社會觀感,及時勸阻「踩剎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瑀絲:幸福小富婆教練」粉專。(原標題:從「通訊行女店員被跟踨致死」到「37天內結四次婚」,法律為何無法保障好人,卻老是被鑽漏洞得逞?)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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