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15分鐘救回同事反被告,真的是好心被雷親!律師分析3法條:一般人施救有免責條款

2020-12-0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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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幫同事CPR,卻反對方告!律師解析3法條道出真相…(資料照,顏麟宇攝)

好心幫同事CPR,卻反對方告!律師解析3法條道出真相…(資料照,顏麟宇攝)

一名女子今(24)日在臉書發文抱怨,日前有同事出現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她隨即幫對方進行CPR急救,足足壓了15分鐘,終於救回同事一命,沒想到對方清醒後反而責怪她,甚至還揚言提告,這讓女子既後悔又生氣地說「有沒有天理啊?當初就應該讓妳見閻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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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做CPR急救卻反被怪罪,甚至想要告救護者!一般人會想,這樣告得成的話,那以後誰要救人?沒錯,在法律中對於這樣的救護行為稱為「避難行為」,而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第1項中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但,只要是避難行為,法律就不罰嗎?

這倒不一定!「緊急避難」分別在民法及刑法中都有規定,但適用的程序不同,而要件及法律效果也都不一樣(民、刑一定要會區分,不要只會以刑逼民)。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符合以下構成要件,才可阻卻違法而不罰

(一)須有危難存在;(二)危難為緊急;(三)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四)須出於不得已;(五)須無需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六)須行為不可過當等。

《民法第150條第1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要注意以下各點,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一)必須有急迫的危險;(二)須對非自己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危險,而為避難行為等;(三)須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法益權衡原則)。

結論

在結論上,救護者在本次案件中,應構成刑法上的緊急避難,可以阻卻違法而不罰。同時也成立民事上的緊急避難,而毋需賠償被救護者。

特別注意的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第1項》的規定中是指「救護人員以外之人」,若是醫生、護理師或消防員等領有救護技術員資格之人,則非適用該條,也就是說,無法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或不負賠償責任。

題外話,有民眾有問「為什麼被急救者還可以提告?」

因為訴訟權是憲法賦予給每個人的權利,不會因為某人比較討人厭,甚至犯法,就可以剝奪他的基本權利的!提告,人人都可以,只是告不告得成功,若不成功,只是浪費司法資源及時間、金錢罷了!

作者介紹|法律新幹線

我們是由一群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團隊,我們從2018年開始在Facebook上經營法普的粉絲專頁,以一篇又一篇的文章教給大眾各種時事新聞中的法律知識!而我們也開始以白話的方式介紹法律的基礎理論,讓大眾可以輕易地透過訂閱我們的法學知識文章,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正確的法律概念!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方格子Vocus(原標題:幫人CPR反被告,真的是好心被雷親!)

責任編輯/連珮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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