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沖繩主要是取締美軍軍人、軍屬與沖繩女性間的買賣春,而即便存在「關於處罰強使婦人女子賣淫者之立法案」,但只要基於自由意志,仍舊放任賣春行為。
從而,美國民政政府除了導入A標誌制度,對於遭認定會導致美軍感染性傳染病的店家,也實施禁止美軍進入的措施。這就是所謂的「禁止進入」(Off Limits),施行對象不限於賣春業者,對美軍收取不當高額飲食費、貪圖暴利的當鋪等也包含在內。對賣春業者來說,「禁止進入」不僅攸關店家生計,對於賣春街整體區域的存活也影響甚大。隨著胡差八重島地區美軍生意的衰退,吉原地區(紅燈區)便由原本以美軍為賣春對象,轉為以當地居民為服務對象。
美國民政政府除了「禁止進入」措施之外,1959年5月18日還改訂《民政府令》第144號,對美軍要員賣春者,處以1,250元美金的罰金或5年以下懲役,進一步加重處罰。
在這樣的情況下,琉球政府(1952年4月1日設立)開始尋求制定賣春防止法。同年1月,胡差地區的教育長稻嶺盛康已經提出意見,他認為「作為民主國家,賣春防止法是當然的措施」。
12月4日,受琉球政府邀請演講而來訪的評論家坂西志保,談起自己對沖繩的印象是:「社會問題是賣春,為了一掃街上的賣春婦,應當制定賣春防止法,並進一步成立更生指導的機構,希望政府能認真考慮解決辦法。」受此發言影響,12月5日《沖繩時報》的晚報專欄上,也提出了儘早訂立賣春防止法的訴求。
然而,沖繩並未立即制定賣春防止法,其背景與「本土」的法律一樣,皆遭到賣春業者的抵抗。再加上須補償業者轉業,以及必須實施娼婦「更生」等具體對策,這些都成為官方極大的負擔。而亂發「禁止進入」令的美軍民政政府也通告業者,「以解除禁止進入為條件」,要求業者「致力於性病預防」,讓業者自主檢診從業女性。防止將士官兵的性病蔓延是主要目的,至於掃蕩買賣春只不過是表面的理由,這點我們不能忽視。沖繩要基於「本土」法律成立賣春防止法,還得等到「復歸」前的1970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游擊文化《歧視:統合與排他的日本近現代史》(原標題:美軍基地與女性)
責任編輯/謝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