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擅拿藝人照代言,很嚴重嗎?全台唯一娛樂律師曝藝界內幕,賠千萬也不誇張

2017-05-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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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拿他人照片來代言有多嚴重?就讓娛樂律師陳鎮宏來解答。(圖/本事出版社提供) 

亂拿他人照片來代言有多嚴重?就讓娛樂律師陳鎮宏來解答。(圖/本事出版社提供) 

剛邁入2017年,據傳大陸官方就對台港日韓等國的演藝圈祭出一枚震撼彈—「55人封殺名單」,其中台灣藝人占多數,最為讀者熟悉的大概是吳念真、徐若瑄、陳昇。在大陸政治因素是最高指導原則,常常可以凌駕一切,不論用什麼理由封殺,你不得不承認形勢比人強。

根據媒體的推測,去年初大陸網友翻出徐若瑄過去參加東京影展時,所謂因中國代表團打壓落淚,以及媒體報導因為她曾在日本發展,在記者會上說過「日本對我像是養母的存在」,大陸網友將她扣上台獨的帽子,或許因此被列入封殺名單。涉及的藝人若在大陸還有一些代言合約正在進行中,一被封殺廣告全都撤下,等於代言都沒了,合作戛然而止。藝人已經投入的心血、時間,廠商該怎麼算?這是其中一個問題。其次,這對藝人的殺傷力不僅止單次事件,經紀公司必須全盤考量輿論,以及後續的市場形象與行銷問題,因為對藝人來說,除了演出之外,代言才是真正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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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以為明星的主要收入是片酬。嚴格說來,好萊塢演員比較有機會透過演出讓荷包滿滿,這與他們的電影產業結構有關。演員除了演出本身的酬勞,還可以根據票房分紅,就曾有報導統計,美國影史上領過最離譜片酬的冠軍是大帥哥基努・李維,他因為連拍《駭客任務:重裝上陣》與《駭客任務:最後戰役》兩部片,拿了約台幣9764億8千800萬元!這兩部片前期演出費大約是12億4000萬元,票房實在太好,讓他的映後分紅數字迅速攀升,遠超過原先片酬近780倍。

反觀台灣,娛樂圈的法律觀念起步得晚,至今我們的演員仍拿一次性片酬,沒有好萊塢的分紅機制,換句話說,票房再好演員也分不了。話說回來,國片也沒有幾部真正賺錢。魏德聖的《海角七號》賣出五點三億元票房,是台灣影史最高紀錄,但以投資報酬率來說,真正賺錢的是九把刀的《那些年,我們一起追過的女孩》。不是常聽說電影圈很多導演都要抵押房子拍片嗎?我們跟好萊塢的規模差了一大截,連帶演員也沒有從票房分紅的空間;反倒是如果能有機會跟大導演合作而幫自己鍍金,演員都願意少拿片酬以爭取演出機會。

既然拍片能賺的有限,而且又不是時時有片可拍,今年有、明年不一定有,所以廣告代言成為藝人主要的收入來源。對藝人來說時間就是金錢,如何在合約裡談好檔期,是很重要的事情,不能讓自己軋不過來,但也不能一昧配合製作單位某些非人為、無限期(例如天候、資金)等因素,延宕其他合作機會。由於我的客戶有電影公司、有藝人,我很清楚雙方在合約這件事上,彼此的立場與考量。以電影公司來說,他們當然希望演員全力配合,演員則希望配合的檔期有明確的期限,不能遙遙無期,所以合約大致上會這樣走—電影公司希望演員在一定期限內優先配合,如遇有臨時狀況導致拍攝期程延後,要書面通知演員;反之,演員若因為後續有檔期無法優先配合,也要書面告知,如果電影公司沒有在一段時間內回應,就當默許演員優先安排別的工作。

這中間的書面往返告知,就是一種磋商,不是「以我為主」的本位單向思考,也不是一定得如何,只要雙方坐下來談,談出彼此接受的共識即可。一般而言,即使合約站得住腳,藝人也會以和為貴,能讓利就讓利,畢竟地球是圓的,日後仍有合作的可能性。

廠商濫用明星代言判賠一千萬元

形象很好的女星林依晨,曾跟Chatime日出茶太有過侵權官司。根據報導,林依晨在2012年11月以一年250萬元價碼,替六角國際事業旗下的手搖杯「日出茶太」代言,且約定只能在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使用,但經紀公司隔年六月發現,六角國際在未獲同意情況下於海外分店使用,包括新加坡、美國和中國等。林依晨的經紀公司提出抗議、要求賠償,但六角國際置之不理,於是經紀公司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賠林依晨一千萬元。

這是個非常典型的藝人代言與糾紛案例。就像我不斷跟讀者強調的商業律師信念—朝向彼此都有最大利益的方向來談合作。商業就是要獲利,打官司是最後不得不然的決定,因為訴訟過程所投入的心力與時間,即使藝人不必親自上法院,仍然是勞民傷財之事,而且只要牽扯到官司,就算打贏也算不上好事。就林依晨與日出茶太這樁侵權爭議處理過程來看,可以知道經紀公司第一時間先告知日出茶太,請他們撤下海外廣告並具體求償。當時若對方有善意回應,應該不會走上司法途徑。求償,講白話一點就是「你不管任何理由用了人家的肖像,使用者總該付費吧!」從一審結果來看,理虧的是日出茶太。

讀者也可以從中明白我先前所說的,代言合約涉及代言時間與地域,時間愈長、地域愈廣,價碼當然愈高。如果廠商只用了小地區、短時間、相對便宜的價格請藝人代言,結果做了超出範圍的事,你覺得合理嗎?

回到一開始舉的藝人廣告遭撤的例子,如果廠商有尚未付清的款項,即使藝人是被檯面上聲稱的政治力給幹掉,一碼歸一碼,廠商還是應該要履約,交付代言費,畢竟藝人已付出心血,廣告也播出了。當然廠商也很倒楣,這種狀況非他們所願,於是就有協談磋商空間;而在展開磋商前,法律之間的攻防是亮出籌碼,讓對方知道你有談判的實力。

我曾經擔任一名形象極好的玉女明星的法律顧問,在跟她的合作過程裡,我才明白明星有多麼珍惜自己的羽毛,多麼小心翼翼經營形象,若發生衝突一定是觸怒他們的極限。

這位溫和有禮的女星,第一次跟合作夥伴發生不愉快是與電影宣傳照有關。通常,演員與電影公司簽合約,都會有個基本共識,即任何宣傳照片發出去前,要先經過演員看過、同意後,才能公開。你不能說這是演員龜毛,萬一演員(特別是女演員)有走光照怎麼辦?有些角度不好看,也不適合發出去。演員親自確認過後才能公開宣傳,我認為是合理的,畢竟藝人就是靠自己的外形和形象賺錢,這些細節不能不注意。

爭端起因於電影公司在未經女明星同意下,擅自把照片發送給媒體,導致我的當事人非常不開心,認為裡面有些照片太過暴露。站在電影公司的角度,他們可能覺得女星多露一些,有點挑逗意味才能炒熱話題,但我的當事人卻不這麼想,理由是這些照片跟電影劇情關係不大,只是用煽情的方式來炒熱話題,會損及她原本清新的形象。是美或醜,對票房加分還是減分,或許見仁見智,但可以確定的是—要使用藝人肖像,一定要獲得當事人同意,更何況合約還有載明呢!

作者介紹|陳鎮宏

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律師、專利師考試及格,1991年起執業律師迄今,現為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創辦及合夥律師,擅長商業合約及布局智慧財產權,榮列英國WWL運動及娛樂法律年報,是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之一,為唯一入榜的華人律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本事出版社《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大明星、歌手、網紅以及幫他們喬事的大律師
責任編輯/鐘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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