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的土地不再是釘子戶 產權不明土地法定標售上限2拍延長為5拍

2018-10-18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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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所屬土地繼承問題  修改《地籍清理法》鬆綁規定

除了提高神明會權屬不明土地之法拍次數外,為了解決神明會管理人、會員死亡後,其所有權之繼承問題,本次《地籍清理法》修法,也鬆綁神明會會員「共同共有」不動產之繼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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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台灣有很多土地,之所以處理上相對困難,最大的癥結在於《土地法》「共同共有」的制度,民間寺廟之不動產,若是登記在神明會管理人、會員名下者,一旦管理人與會員死亡,依法神明會會員之不動產所有權,由會員家屬繼承,經過二、三代之後,產權愈來愈複雜,處理上也更加困難。

徐國勇表示,根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台灣很多「共同共有」土地,經過二、三代的繼承,都很難處理。

神明會歷代會員所共同共有之土地,在產權的繼承上,較一般土地更加複雜,內政部表示,依據現行規定,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如有發生變動,應取得目前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申請更正,這對一些年代久遠的宮廟來說,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加速神明會產權釐清,將修法不需信徒過半數同意

內政部官員表示,為了加速神明會會員共同共有之不動產產權的釐清,本次《地籍清理條例》特別放寬會員或信徒因繼承而發生變動,申請變更之規定,未來修法後,將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

民政司官員表示,內政部考量部分神明會、未登記寺廟或宗教團體,在日治時期為了保存信仰,將財產登記在其他名義,如果該寺廟有留存相關證據,證明該寺廟歷年之名稱變革(例如碑文),證明目前在地政機關所登記之名稱,為早年之名稱為「同一主體」者,不論該土地是否目前仍為其使用,均可向民政機關申報核發證明書後,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

內政部表示,神明會等權屬不明之土地,經縣市政府公告1年內仍無人申請登記者,依據現行規定,土地公開標售2次不成,得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僅得申請按最後一次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上,仍有部分權利人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土地,以維護其既有土地權利。考量地籍清理目的主要在釐清地籍及保障權利人權益,本次修法後,未來權屬不明土地,排除產權無人繼承部分後,將以「發還權利人土地」為原則,如該土地有不能發還之情形時,例如已被出售或處分等,才會以發給土地價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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