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法律行動追究華視前總經理涉圖利案?公廣集團鬧內訌

2018-09-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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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視前總經理王麟祥涉圖利廣告代理商一案是否要走法律途徑,公廣集團內部意見分歧。圖為華視大樓。(資料照,顏麟宇攝)

華視前總經理王麟祥涉圖利廣告代理商一案是否要走法律途徑,公廣集團內部意見分歧。圖為華視大樓。(資料照,顏麟宇攝)

今年1月,華視遭週刊爆料,前總經理王麟祥疑似圖利姪子王肇權的公司「得亨行銷」。該報導指稱,在王麟祥任內,華視業務部除了支付高於行情的廣告佣金,更以經銷獎金名義,提供廣告公司業務高於業界公定的個人佣金;據該報導顯示,2014年華視支付得亨1400萬、2015年2900萬、2016年3000萬,至2017年7月止則付1900萬元,總金額數目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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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插手 公視董事意見分歧

針對此案遭爆出後,是否要對王麟祥採取法律行動,在華視與母公司公視董事會內已有多次討論,但決議階段皆遭否決;20日則有媒體報導,文化部在上周找華視總經理莊豐嘉等人開會,要求華視董事會須參考文化部建議,改將王案移送檢調單位調查,有匿名的公視董事因此質疑,文化部在推動公廣集團上,說一套、做一套,不尊重公共媒體。

對於該報導,不僅公視發布聲明澄清,邱家宜、馮小非、陳順孝、羅慧雯4位董事也聯合具名發表聲明,痛批該位董事連實際情況都搞不清楚,並質疑這種無視其他同僚的努力,自毀公廣獨立性的言論,試圖陷公廣集團於不義,邱家宜更直言,匿名者對公廣的獨立性既無信心,已不適格擔任公視董事,應該立刻辭職。

對此,邱家宜受訪指出,這件事發展很久,他們一直都在挖掘調查,莊豐嘉上任總經理後,有找一些廣告圈內人指導他這件事背後到底是如何運作,後來莊做了一份「代理商承攬廣告個人佣金調查報告」,在華視4月12日的董事會上報告,大家才知道王麟祥的事,王擔任過2次華視總經理,每次擔任時,就會跟特定一家廣告代理商合作,離開時該公司又會消失。

2016-09-25-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邀集公視董事-邱家宜-洪與成攝
針對華視前總經理王麟祥涉圖利廣告代理商之後續處理,文化部要求華視董事會須參考文化部建議移送檢調單位調查,有匿名的公視董事因此質疑,文化部不尊重公共媒體,但公視董事邱家宜(見圖)直言,匿名者已不適格擔任公視董事,應該立刻辭職。(資料照,洪與成攝)

華視董事會於今年3月8日選出原新聞部經理莊豐嘉擔任總經理,莊上任之後,也立刻展開大動作,於3月底查扣原業務部經理巴正坤電腦,而4月12日華視董事會上,則通過決議記巴正坤2大過、調職改任研究員。

對於調查報告內容,莊豐嘉受訪時則澄清,4月董事會的報告,主要是針對佣金制度,做整體制度性的檢討,並非是針對王麟祥個人,通篇報告中都未有提到王麟祥的名字。

華視總經理莊豐嘉。(華視提供).jpg
華視總經理莊豐嘉4月時曾在董事會提出報告,但他表示主要是針對佣金制度做整體制度性的檢討,並非是針對王麟祥個人。(華視提供)

採取法律行動?華視董事會多次否決提案

邱家宜則說明,4月當時聽到此事時,在場董事皆認為應該採取法律行動,而陳郁秀則裁示要跟監事商量後決定,然而到了6月14日華視董事會,有些民股董事卻轉向,反對採取法律途徑,而律師王永森做出結論,認為證據恐不足,不利於提出訴訟,上次沒聽到莊豐嘉報告的董事也非常反對。

邱家宜表示,因此後來馮賢賢在臨時動議時提案,表示因為提告證據不足,改成移送檢調,畢竟華視沒有專業及能力去查金流,所以就去地檢署告訴,但後來表決時,卻形成4票同意、5票不同意、4票棄權的局面,提案遭到否決。

邱家宜並談到,最後文化部來文說要監督調查,公視跟華視成立一個5人小組,並跟文化部專案小組在6月22日開會,送了王永森意見去後,他們卻說證據不足,還是不調查。

對此,文化部影視司司長王淑芳受訪表示,1月時消息剛見報,文化部就有有發文給公視,請他們就關係法人監督的角度去監督華視,而後來監察院有來公文,要文化部提出說明、報告,所以文化部也一再要求公視盡快調查。

20160524-文化部.王淑芳,司長(陳明仁攝)
針對華視前總經理王麟祥一案,文化部影視司司長王淑芳受訪表示,1月曾發文給公視請他們監督華視,後來監察院要求文化部提出說明、報告,所以文化部也一再要求公視盡快調查。(資料照,陳明仁攝)

王淑芳指出,後來部長有指示成立專案小組處理,小組成員包含:部內政風處、外部聘請的會計師、律師,以及華視、公視代表,6月22日第一次開會,華視、公視提出的報告只有幾頁而已,是不完整的報告,所以就請公視、華視說明一下,並讓會計師、律師提出疑點,再請他們以這些疑點提完整報告。

而在上周9月13日華視董事會上,莊豐嘉則拿出王永森所寫之法律意見書指出,若司法機關調查結果,認定王麟祥與得亨公司確實不法,則應使其負起法律責任,若無任何不法,則能還給王麟祥與得亨公司清白,表明須藉由司法介入調查,方能了解事實全貌、確認法律責任歸屬。

然而這一回記名表決,邱家宜說明,僅有她、陳郁秀、馮小非、馮賢賢、羅慧雯5票同意,剩下為9票不同意,1票棄權,華視再次決議,反對採取法律行動。

20180112-華視大樓外觀。(顏麟宇攝)
針對前總經理王麟祥涉圖利廣告代理商一案是否要採取法律行動,華視多次在董事會上否決提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而媒體報導,9月14日文化部干預公視、華視的會議,其實已是文化部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王淑芳表示,這次華視、公視已經有提出完整報告,而針對華視決議說不要提告,專案小組律師認為,證據不足不見得不能提告,只要有合理懷疑、有充分證據就可以移送檢調調查,但因華視已做成決議,也只能尊重。

王淑芳並強調,該次會議只是建請參考,內容首先是請公視落實關係法人的監督,以及為了釐清案情,建請公視參考律師建議,將此案移送檢調調查。

邱家宜指出,報導中的匿名董事,他的意思好像是說文化部干預公廣集團,「其實某種程度上反而是,我們一直去跟文化部講說這裡面有問題」,她認為文化部其實可以更積極,當然文化部有自己的流程,但走到公視來處理也是逼不得已,華視董事會一直卡關,不然華視的事應該回到華視處理。

堅持走法律途徑 邱家宜:這是華視的轉型正義

邱家宜也指出,反對的董事在會中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如:「要向前看不要向後看」、「這些事抖開後,會不會影響業績?」、「興訟是不好的,去告也不一定拿得到好處」等等,但她認為,這是華視的轉型正義,華視即使已經歷經2次政黨輪替,裡頭一些舊結構、舊文化還是沒有革除,如果要做公廣集團的願景,這些文化非革除不可,要讓人知道他們的壞事會被追究,堅持走法律途徑的董事們,不是認為會告贏,是認為華視要往前走,這一步一定要堅持。

邱家宜說明,華視董事會中,民股加上工會佔了4席,還有公視派到華視的老董事都是反對的,但因為公視、華視為母公司、子公司關係,公視在華視總共有9席董事,根據《公視關係法人監理辦法》,母公司有決議時,法人代表必須代表母公司來執行、履行職責。

針對20日公視召開董事會,提案要求法人代表履行職責,邱家宜指出,竟然還有部分董事認為這個要求不合理,但這就是規定,最終投票是同意10票、不同意5、棄權2票,所以理論上,華視董事會下個月應該要按照這個決議進行,採取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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