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營建工安事故頻傳, 施工計畫虛應故事徒具形式!

2023-04-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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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開審查會議集思廣益

筆者建議,營造廠高層/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職業安全衛生工程師、小包工頭及品管工程師等專業人員,最好親身參與「施工計畫」(工地主任撰寫)的完成簡報會議。規定工地負責人與工務內業、工地現場人員都要參加,集合眾人的知識、經驗及智慧等,提供意見來修改「施工計畫」使更為完善;營造廠內部定稿後再向監造人與定作人(業主)及利害關係人等,作「施工計畫」的前期報告及施工前說明會,廣納審查意見修正後定案,追求施工方法的適當規劃及安全衛生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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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法要求施工計畫製作人的專業資格

筆者認為,「施工計畫」很重要,不應外包給不負經營成敗責任的外人製作,千萬不要以沒人力、沒時間作藉口?營造廠應培養專業人力,如果連「施工計畫」竟然交給不實際施作的他人/白領文書業者代勞,那又為何要辛苦承攬工程呢?工地發生傷亡事故還會受牢獄之災?若非外包不可,建議製作過程中至少也應與營造廠的工地主任、建築師技師等專業幹部密切協商,才能到「施工計畫」的功效。可惜《營造業法》未明定「施工計畫」應由誰製作應?這是賦予營造業者的內部管理自主權。建議應修改《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增訂「施工計畫書」得依工程類型、工程金額、工程特性及施工困難度等因素,建立規範要求由設計者、營造廠主任技師或工地主任等來撰寫?畢竟撰寫者對於工地安全風險須有施工經驗。

至於「施工計畫」該由誰製作較為恰當?端視工程規模、金額及公司組織編制而定,建議由負責該工程的工地主任來製作,但於過程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應參與指導、找出盲點來修改,而非僅是完成後的紙筆查核而已?以避免工地主任做好卻一再被建築師、技師退回修改之行政作業冗長,而延長「施工計畫」的製作期程,以致干擾工程開工時間,因為法規要求須等「施工計畫」虛經監造者審核通過後工地現場才能開工。

施工計畫也是營造廠及業主維護自身權益的佐證

建議不要再抱持「施工計畫」只是官樣文章」的心態?一旦工安死傷事故,「施工計畫」是司法偵查的佐證?相關人員身陷囹圄並非不可能?何況工法、工期、資源調配、請款計價及安全衛生措施的進行始末都會呈現在「施工計畫書」裡,可作為日後發生工程變更、工期展延時與加減帳計算等釐清責任之證據,再佐以監工日報等契約文件,「施工計畫」足以維護承攬人及業主的權益!千萬不要再把「施工計畫書」當成是虛應故事、徒具形式?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名譽教授暨中原大學土木系兼任教授,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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