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來台不准遊行、接受採訪」?移民署官網公告惹議,學者廖元豪質疑法律依據

2023-01-0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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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中文網)

(BBC中文網)

台灣移民署在2023年首個工作日發佈「港澳居民不得從事活動一覽表」,禁止行為包括「遊行」和「接受媒體邀請」。有法律學者質疑有關規定「恐嚇意味大於法律依據」。記者1月3日晚間發現該文件目前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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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件在1月3日早上刊載於移民署網站「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的公告欄,列出九項港澳居民不得從事的活動:

  1. 不得參加選舉造勢活動或助選活動,如上台發言、隨車遊行。
  2. 不得參加政治性質公眾活動,如:遊行、抗爭、演說、發放傳單。
  3. 不得進入軍事國防地區。
  4. 不得進入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 他重要單位。
  5. 不得至各軍事基地、要塞堡壘窺視、拍照或攝影。
  6. 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如賣淫、買春、賭博、買賣毒品。
  7. 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工作,如:短期契約工、模特兒走秀。
  8. 不得接受媒體邀請,上電視(廣播)節目發表意見,如:CALL IN節目。
  9. 不得違反其他法令有明確規範之行為,如: 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政治獻金法等。

公告沒有寫明法律依據、罰則和「港澳居民」定義,未知是僅限於在台「停留」的入境人士,還是包含在台灣持有居留身份的港澳人士。

BBC中文在中午時分向移民署及陸委會查詢詳情,到了傍晚記者再次登入網站時,發現該公告頁面及文件已被下架。

陸委會晚間回應時重申,港澳居民來台須遵守台灣法律規範,「據了解,內政部移民署已移除該公告頁面,至未來有無臚列不得從事非法活動,以供港澳居民參考,尚在討論中」。

有不願具名的移民公司負責人透露,以前見過類似的清單,不過是針對大陸觀光客,「這次好像意味著把港澳人當成大陸人,可預期未來這一年(在台灣的)香港人不會有好日子過。」

他表示,如有關限制也適用於「居留」的港澳人士,很多人將失去集會自由和接受媒體訪問的權利,促請當局盡快澄清。

「恐嚇意味」更大?

專門研究移民法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對BBC中文表示,文件中與軍事相關的內容,即使是台灣人「如果沒有許可也不能做」,而第六條關於違反風俗的內容更是「本來就違法,有沒有寫都一樣」。

但他指出,第1、2、8條都是一般人合法可為,涉及集會和言論自由,且演說、受訪的解釋範圍很大,「一般觀光客來玩也有可能在街頭被記者採訪」。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條例》)第14條則規定,當事人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可被強制出境甚至即時處分。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若違反規定,移民署可按規定強制驅逐出境。

廖元豪指出,原則上港澳人士歸《港澳條例》管理,外國人歸《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後者條文寫得更嚴格和具體,可作補充。「但《入出國及移民法》也保證了合法集會遊行這個權利,何況《港澳條例》從頭到尾根本沒有這個規定,那你怎麼能說人家不能參加集會遊行,這個說不通。」

他質疑該公告的法律依據,形容是「沒有法律效力但有恐嚇效果」。「你把遊行、接受媒體邀請,跟賣淫、軍事的東西放在一起,好像發表意見就跟危害國家安全一樣可怕」,這可能會引發在台居留港澳人士的寒蟬效應,因害怕移民署拒絕續期簽證或居留證而噤聲。

港澳人士有權在台灣參與政治活動嗎?

淡江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張五岳持相反意見,他對BBC中文表示,港澳人士入境來台本來就不能從事跟許可目的不相符的活動,各國都是如此規定,這跟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完全是兩回事」。

「憲法保障國民擁有的人權和自由,是給中華民國國民,但港澳人士無論是停留還是居留,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公民團體工作者、前香港邊城青年理事長江旻諺也說,針對入境「停留」人士的限制不是新規定,不感到意外,但如果連「居留」的港澳人士也不能集會和受訪,就「確實有點問題」,「有些(在台)港人本身是倡議人士,接受記者訪問、去遊行就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

他強調,台灣作為民主開放社會,政府不應該過度限制自由言論。「主要看政府的動機,今天如果有港人停留台灣時接受記者採訪,講了批評政府的聲音,遭到政府刻意刁難的話,那實際上就有問題。因為即便有這個入境規定,政府還是要衡量這個行政手段會不會影響到民主社會。」

以往爭議

港人入境後在台灣參與政治活動曾引發爭議。2019年香港反修例示威遊行期間,香港歌手何韻詩以加拿大護照、觀光理由入境台灣,在當地參加挺港活動時遭人潑漆引起風波,曾有聲音質疑她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

移民署當時回應指,依照「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人民和平集會遊行之權利,除有必要者外不得恣意限制之。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在1966年決議通過的,馬英九執政時把兩公約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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