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幣經濟」的法律界線何在?律師:幣圈水很深,不要為了想紅而犯法!

2022-09-1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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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美聯社)

比特幣。(美聯社)

隨著2017年ICO浪潮的終結,取而代之的則是2019年至2021年的DeFi及GameFi狂歡。多數的區塊鏈暨虛擬通貨業者,會隨著項目的運作在適當的時機發行/空頭「代幣」,為項目帶來更多的經濟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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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近最熱門的以太坊The Merge升級為例,這次的升級重點在於將算力證明POW(proof of work)轉換成權益證明POS(proof of stake),未來的ETH幣將於新的主網(PoS)產出;又或者是以太坊Layer2(第二層網路)為了解決網路塞車以及昂貴gasfee的項目方Optimism,也在今年5月份正式發行OP代幣。

然而,web3.0產業的特性就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所衍生出來的產業,也是因為這樣的技術,讓想要發行代幣的業者選定主網後,就可以用既定的協議發行代幣,但難道所謂的代幣經濟都沒有法律問題嗎?讓我們來思考國際及過內的法規框架來檢視一番:

一,虛擬貨幣是否為有價證券?

1.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註1):(下同)108年7月3日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與美國「投資契約」的要件相同。

2.美國SEC向Coinbase前主管提起內線交易的訴訟(註2):SEC於今年7月21日正式向Coinbase前主管提起內線交易,大致上的論理依據是因為有9種虛擬通貨(POWR, KROM, DFX, AMP, RLY, RGT, DDX, LCX, XYO)被SEC認為是「有價證券」,而Coinbase的前主管在知悉這9種虛擬通貨即將上架至Coinbase交易所前就大量買取,並於上架後將大幅上漲的虛擬通貨賣掉獲利,因而涉犯內線交易。

因為是有價證券,所以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規範,以下擷取SEC的提告內容。(註3)

美國證監會提告Coinbase前主管涉嫌內線交易,起訴文件詳列認定虛擬貨幣為證券的理由(1)(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美國證監會提告Coinbase前主管涉嫌內線交易,起訴文件詳列認定虛擬貨幣為證券的理由(1)(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美國證監會提告Coinbase前主管涉嫌內線交易,起訴文件詳列認定虛擬貨幣為證券的理由(2)(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美國證監會提告Coinbase前主管涉嫌內線交易,起訴文件詳列認定虛擬貨幣為證券的理由(2)(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美國證監會提告Coinbase前主管涉嫌內線交易,起訴文件詳列認定虛擬貨幣為證券的理由(3)(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美國證監會提告Coinbase前主管涉嫌內線交易,起訴文件詳列認定虛擬貨幣為證券的理由(3)(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3.代幣經濟必須避免踩法律紅線:SEC對於虛擬通貨是否為有價證券的判斷標準雷同,先判斷是否為符合投資契約的要件(即金管會函釋的4要件),如果符合的話就是有價證券,則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可能。

9種代幣有風險,現在的GameFi業者也已經被盯上了,包含GameFi始祖Axie Infinity以及DeFi Kingdoms(註4),SEC已經再度公開說明,數位資產需判斷有無涉及投資契約的問題(註5)。

GameFi型態始祖Axie Infinity以及DeFi Kingdoms被主管機關盯上,研究有無涉及投資契約,也就是能否被判斷為有價證券(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GameFi型態始祖Axie Infinity以及DeFi Kingdoms被主管機關盯上,研究有無涉及投資契約,也就是能否被判斷為有價證券(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GameFi型態始祖Axie Infinity以及DeFi Kingdoms被主管機關盯上,研究有無涉及投資契約,也就是能否被判斷為有價證券(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GameFi型態始祖Axie Infinity以及DeFi Kingdoms被主管機關盯上,研究有無涉及投資契約,也就是能否被判斷為有價證券(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二,是否涉犯刑事詐欺罪?

在區塊鏈的技術下,代幣發行是一件太簡單的事情,所以有不少業者非常的可惡,發了代幣之後,沒多久就跑路(Rug Pull),讓選擇相信他的投資人損失慘重。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回歸我們的刑法第339條詐欺來判斷「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罪的成立至少需有「(一)施用詐術。(二)陷於錯誤。(三)財產損失。」要件,而在個案判斷,是否有加重詐欺罪的可能。

因此,很多的龐氏騙局或是發幣方,以冠冕堂皇的方式對投資人宣傳但最後Rug Pull,即可能符合「施用詐術」的要件,若投資人/受害人將資金轉換成發行方的代幣即符合「陷於錯誤」、「財產損失」的要件,故有成立詐欺罪的可能,且若項目方為3人以上的團隊,即屬加重詐欺罪的範疇。

2. 以8,400 萬美元,撬動 400 億 Defi 金融帝國的「LUNA/UST事件」(註6)

今年4月份的「LUNA」事件,相信會是2022年幣圈必載入史冊的事件之一,很多相信Terra團隊的投資者損失慘重,並認為項目方根本就是個龐氏騙局,一定就是詐欺等等。然而,事後復盤我們可以發現,LUNA之所以崩盤是因為希望在Defi協議上創造新的流動池從UST-3Crv(流動池組成代幣為USDT/USDC/DAI)轉移至4Crv(新的流動池,由代幣UST/USDT/USDC/FXS組成),而讓索羅斯有了最佳狙擊的時間點。

• 5 月 8 日凌晨,LFG 因需要為組建 4Crv 池做準備,從 UST-3Crv 池中撤走了 1.5 億美元的 UST 流動性,這時 UST-3Crv 池 TVL 在 7 億美元左右,想要耗乾 UST 流動性居然只需要 3 億美元左右。

因此,單就本次LUNA崩盤來判斷,Terra團隊有沒有涉犯其他金融/刑事犯罪,可能還要有更多的事證來加以判斷,目前只能說代幣經濟確實有瑕疵,包含UST給予過高的利率,以及資金池轉移的時候,竟然沒有選擇暫停交易或者採取其他防堵措施,但這不必然與詐欺罪掛鉤。

「熊市該做的事就是好好做研究。」

進入熊市沒幾個月,身為區塊鏈律師並為產業第一線的參與者,我沒辦法想像為什麼在加密寒冬的時刻,我們團隊每天都要加班,事情永遠做不完。我想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區塊鏈科技為主的web3.0產業,已成為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必須要提醒新進業者們,幣圈水很深,千萬不要為了成為一時的焦點,誤踩了法律紅線,而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作者現任律師,專精於加密貨幣議題。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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