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鴻儀觀點:越鋼海洋污染已過6年,越南沿海居民盼不到台灣司法救濟

2022-07-0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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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高法院卻拘泥於過去的陳舊函釋,要求原告委任律師書狀,均須透過我國外館認證,無疑將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斷空間,限縮到只能採取單一的「法定證據方法」來證明外國原告委任狀的真實性。此舉,恐怕也有違反民事訴訟法舉證方式及認定的原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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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越南河靜鋼廠造成沿海四省海岸嚴重污染,魚群大量死亡,越南民眾強烈抗議(美聯社)
我們期許台灣最高法院能成為亞洲、甚至是全球人權保障的典範。受害者此時可能早已離開故鄉在各地尋求工作,在我們親自前往越南簽署委任狀的同時,也耳聞負擔不起生活債務的船長最後選擇自殺。(資料照,美聯社)

台灣作為亞洲的人權發展指標,應重視跨國企業與人權議題

我們期許台灣最高法院能成為亞洲、甚至是全球人權保障的典範,以本次台塑越鋼案件來看,當民主台灣面對共產集權的越南政府,最高法院應展現我國對於跨國企業人權侵害於我國救濟的積極作為,而非縱容我國企業藉著他國法治不彰,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卻罔顧人權。這些受害者此時可能早已離開故鄉在各地尋求工作,從一名船長變成他國的移工,在我們親自前往越南簽署委任狀的同時,也耳聞負擔不起生活債務的船長最後選擇自殺。

台灣推動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即應當落實計畫中對於跨國受害者,來到我國尋求救濟的可能性。並實際傾聽原告身處於人權壓迫的處境下,已盡到其最大的舉證和發出最後嘶啞的求救聲。我們聽到了,也親赴越南見證了這一切,我們懇請台灣的司法,也能聽見越南沿海居民的呼求,他們絕對不該是被丟一張500元鈔票,就此被打發走的上萬名受害者,他們失去了海洋、船隻、甚至是家庭及生命。台灣的司法必須正視外國人權受我國跨國投資企業侵害的損害賠償救濟可能,為他們打開一條獲得合理和公平審判的機會。

*作者為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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